搜尋結果: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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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紘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捌佰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紘駪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230,740 元正未給付,其中225,060元為本金;5,380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蘇紘駪於民國108年10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4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140,1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37,894元為本金;1,93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6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060元 蘇紘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7894元 蘇紘駪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4%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6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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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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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85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債 務 人 陳宣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29585-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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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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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邱承宥即邱冠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84-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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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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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詹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每期新 臺幣壹仟元之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相對人詹燿遠於民國109年0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16 年05月1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機動計付(現已調整 為9.53%)。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分期 攤還,現尚欠聲請人281,542元整。期間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即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3期,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延 滯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 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28-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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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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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政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 ,共計欠費30062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07-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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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賴汯奕即紳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01-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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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蔡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10-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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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9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徐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玉福於112年8月1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 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 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 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 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69,668元整。 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3,291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3年7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69,668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6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668元 徐玉福 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95-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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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李炳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33-2024102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3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吟香 債 務 人 林庭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31-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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