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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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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魯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13元,及其中新臺幣16,7 76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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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37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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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高伊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861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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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惠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76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惠綝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㈡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91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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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47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鍾廷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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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3-司促-1294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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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信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990元,及其中新臺幣49,5 1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信斐於民國 111年5月3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5月12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49,514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5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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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27元,及其中新台幣3,852 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相維於107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相維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852元,但於113年 6月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新臺幣522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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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82元,及其中新臺幣43,9 2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46,782元,及其 中本金43,92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3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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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鐘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8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0,08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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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郭文瑞 監 護 人 郭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2,1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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