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臺灣產物保險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橋補
橋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睿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9,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3-10

CDEV-113-橋補-1218-20250310-1

板補
板橋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0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依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PCEV-114-板補-600-20250310-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4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2025-03-07

TYEV-114-桃補-147-20250307-1

桃保險小
桃園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劉忠茂 被 告 陳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1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025-03-07

TYEV-114-桃保險小-16-20250307-1

桃補
桃園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唯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2025-03-07

TYEV-114-桃補-146-20250307-1

南小補
臺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軒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2025-03-07

TNEV-114-南小補-79-20250307-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純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49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之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2條、第215條業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7日施行,然該條文所定罰金數 額,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 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涉 實質規範內容變更,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尚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部分)所為,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 罪。被告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 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1.(即附表三編號1至7部分)及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2.(即附表四編號1至26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取等罪。被告所為業務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3.(即附表三編號8至11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5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偽造特種 文書、偽造公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4.(即附表四編號27至37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業務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為:    1.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前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至9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不實後進而持以行 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中段(即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部 分)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後段(即附表五之2編號1至10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 偽造署押之行為,係業務登載不實之部分行為,而業務登載 不實後進而持以行使,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六)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詐欺取財等之行為,本質上均具有反覆、延續性,且均係 基於同一經營及管理上開友善園及南港親子館之目的,在密 接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反覆為之,應認屬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 ,較為合理。 (七)被告就本案所犯上開犯行,皆係出於同一犯罪計畫,且彼此 有局部重疊之關係,為避免過度評價,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八)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固定有明文。刑法第62條關於自首規定中,所謂發覺 ,並非以有調、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知悉所涉人員確實 犯罪無誤為必要,亦即祇要對其有所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經 發覺;又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 已遭發覺,則被告縱於嗣後陳述自己犯罪的事實,僅屬自白 ,不能認係自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5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109年4月1日至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表示自首之意(參被告另案他1775卷第3至9頁),然因 告訴人於109年3月6日即已將載明本案犯行之異常補助款資 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此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 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18795號函及附件可參(見他卷 一第59頁),是被告上開陳述,至多僅能認為係自白,而尚 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自不能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所為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補助款核 發之正確性及被害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四、沒收 (一)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又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 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偽 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 ,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此有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 字第747號(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本件告訴人所提出   如附表一、附表二之ㄧ、附表二之二、附表三、附表四、附 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示之文件,雖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 物,然因已交予告訴人收執,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惟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載「偽造署 押」欄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予以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共新臺 幣(下同)270萬1,335元(計算式:附表一場地使用補貼費差 額30,000元+附表二之一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 補助款581,019元+附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 表五之一編號1至9補助款65,800元=2,70萬1,335元),未據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一: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二: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一: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二: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4927號   被   告 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3,下稱本案協會)理事長。緣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址設: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8樓,下稱 臺北市社會局)依該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作業須 知、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公告108年度臺北 市社會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補助項目及標準(下 分稱本案補助須知、本案補助辦法及本案補助標準),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育兒友善園(下稱友善園),補助項目 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 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另以勞務採購契約方式委託簽約者 經營管理臺北市親子館(下稱親子館);甲○○即以本案協會 名義,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小豆芽親子創作屋(地址: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小豆芽友善園,民國10 9年1月停辦)、小櫻桃親子遊戲屋(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下稱小櫻桃友善園,109年1月停辦),另受臺 北市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南港親子館(地址:臺北市○○區○○ 路0段000○0號,下稱南港親子館,經營管理至108年12月31 日止),並於每年4、7、10、12月,檢附友善園、親子館各 項費用支出憑證相關資料,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 ,係從事請款業務之人。詎甲○○為下列犯行: (一)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 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35,0 00元、40,000元。甲○○明知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 地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約26.19 坪、20.65坪),小櫻桃友善園場地實際租金為30,000元, 小豆芽友善園並無向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產物保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及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月8日,在如附表一 編號1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 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下稱實施計 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為32.31坪 、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偽造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 08年12月31日);並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小 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 106.8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復在如附表 一編號5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 載小櫻桃友善園面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 方公尺;又以電腦軟體將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小櫻桃友善 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所載建物面積,竄改為88.27平 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變造前開2公文書;另將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其與房東詹李月霞所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將租金不實填載為「叁萬捌仟」元,於同日持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文書,向臺北市社會局申請辦理 上開2友善園,並請領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使用補貼費而行使 之,以此「以少報多」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 錯誤,因而同意本案協會辦理上開2友善園及核撥小櫻桃友 善園自108年1月至同年6月期間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 元【計算式:(每月最高補助金額35,000元-實際租金30,00 0元)×6 =30,000元】,另該友善園自108年7月至同年12月 期間之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經臺北市社會局發覺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友善園申請及補助款核撥 之正確性。 (二)明知如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下分稱發票、收據)之實際消費項目係與辦理上開2友善 園及親子館無關,或僅部分使用於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如附表二之1所示 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如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 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 ,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因而同 意核撥如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計264,287元;又於108年1 2月2日,將如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之品名,添加為如附表 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之,再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 請領核銷補助款,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 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銷 之正確性。 (三)臺北市社會局依本案補助標準,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 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包含薪資及雇主負擔之勞、健保 費及勞工退休金),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46,787元、36 ,000元。甲○○明知如附表三、四所示上開2友善園及親子館 員工潘家馨等人之實際薪資係低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請領 核銷金額,員工楊思薇並無保母人員資格,林郁蓁、郭嘉豪 、劉雅瑄、蔡一帆(下稱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並無在南 港親子館工作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北市社會局108 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 家馨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 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 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 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三編 號1至7所示潘家馨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581,019元,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⒉先後於108年4月、同年7月、同年10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 上製作之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 細(下稱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 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 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 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 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 詐得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蘇郁珊等人之補助款差額共計1 ,760,229元,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友善園員工曾美玲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職類:保母人員,下稱曾美玲保母 技術士證)之特種文書,竄改為員工楊思薇之技術士證(下 稱偽造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 ,另偽造並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格式之勞保 線上申辦資料查詢作業-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下 稱偽造勞保被保險人名冊),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 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格式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 算明細表公文書(下稱偽造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亦在其 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 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 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員工楊思薇 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 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 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 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未遂,足生 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⒋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親子館請領清冊 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 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 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 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 ,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撥款而不遂,仍足生損害 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四)明知本案協會請領核銷如附表五之1所示講師羅俊婷等人之 講師費金額均高於實際向其等給付之金額,且部分講座並未 辦理,又本案協會並未向劉靜瑀、吳雅琴給付如附表五之2 所示志工車馬費、臨時人員酬勞等情,竟意圖為本案協會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 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如附 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據上,不 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又在如附表 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羅俊婷」 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持向 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 術,致臺北市社會局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 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又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 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其業務上製作之本案協會領 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 復在如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 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簽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 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 」、「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另在如附表五之2編 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 補助請領清冊上偽簽「劉靜瑀」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 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 到表上偽簽「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 時人員酬勞後,再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 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惟經臺北市社會局發現有異並未 撥款而不遂,足生損害於該局辦理補助款核撥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社會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卷證位置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詹李月霞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1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詹李月霞係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所有權人,前開房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證人詹李月霞與被告約定前開房屋出租予本案協會之每月租金為30,000元等事實。 4 證人即本案協會員工曾美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94至95頁) 證明證人曾美玲係本案協會員工,有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6月起至108年12月止,有請案外人王紫芬代理其半日工作,案外人蔡主潔有於前開期間之暑假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由證人曾美玲支付渠代理報酬,案外人王愉晴係本案協會志工,於前開期間內偶有代理證人曾美玲之工作等事實。 5 證人本案協會員工蕭雯心於偵查中之證述(參他字卷三第82頁及反面) 證明證人蕭雯心係本案協會員工,並未取得保母技術士證,在本案協會工作期間係自107年暑假起至108年3月止、108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每月薪資為24,000元,後調整為25,000元等事實。 6 告訴人臺北市社會局109年3月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44195號函暨法人登記證書(參他字卷一第28至29頁) 證明被告有辦理本案協會之法人登記並擔任理事長之事實。 7 本案補助須知、補助辦法、補助標準(參他字卷一第18至21頁反面、他字卷二第37至39頁) 證明告訴人依本案補助規定,補助民間辦理友善園、親子館,補助項目包含專業服務費、行政管理費、場地使用補貼費、方案服務費、裝修及設施設備費;對友善園補助場地使用補貼費,面積21坪以上未滿26坪、26坪以上未滿31坪、31坪以上,每月最高金額補助分別為30,000元、35,000元、40,000元;亦補助友善園之教保人員、行政人員各1人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金額分別46,787元、36,000元等事實。 8 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查詢資料(參他字卷二第81頁、第118頁)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物實際面積分別為86.6平方公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9 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7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61至70頁反面)、本案協會108年1月8日親遊第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108年度實施計畫申請表、108年申請計畫書(參他字卷二第100至107頁反面) 證明被告於108年1月8日,以本案協會名義申請辦理小豆芽友善園及小櫻桃友善園實施計畫,並在小豆芽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豆芽友善園使用坪數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又在小櫻桃友善園之實施計畫申請表上,不實登載小櫻桃友善園使用坪數26.70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0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82頁反面、第119頁反面) 證明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86.6平方公尺,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上記載前開場地之實際面積為68.27平方公尺等事實。 11 偽造之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保險期間:自108年1月1日12時起至108年12月31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臺灣產物保險109年4月13日產責險字第1090000922號函(參他字卷二第71頁及反面、第72頁反面、第120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偽造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另以電腦軟體將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106.80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12 偽造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反面、第109頁) 證明被告以電腦軟體將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之面積,均竄改為88.27平方公尺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2公文書之事實。 13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參他字卷二第108頁)、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詹李月霞)(參他字卷一第180頁) 證明被告將其簽訂之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租金,不實登載為「叁萬捌仟」元之事實。 14 附表二之1、二之2所示之變造發票及收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二之1、二之2)、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網家109法字第009號函(附表二之1編號17、29)、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參他字卷一第137至141頁、第143至145頁、第148至150頁、第152頁、第154至159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L00000000號、QS00000000號、WH00000000號、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5至167頁、第172至173頁)、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票(US00000000號、00000000號、WP00000000號、SV00000000號)(參他字卷一第169至170頁、第175頁、第177至17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將附表二之1所示發票、收據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1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私文書,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附表二之1所示補助款共264,287元;又於108年12月2日,將附表二之2所示發票上品名添加為附表二之2所示不實品名而變造前開會計憑證,並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5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至32頁、第39至48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三所示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三「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6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1至7)、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員工曾美玲、沈宏森)(參他字卷一第47至4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7月上旬之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潘家馨、楊思薇、熊宣涵、沈宏森、曾美玲、龔玟玟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至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7 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保費年月:民國10801至10811,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70頁、第80至84頁) 證明被告為如附表四所示南港親子館員工蘇郁珊等人投保勞、健保之投保薪資係如附表四「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欄位所示之投保金額等事實。 18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1至26)、親子館108年分類帳、108年各月份薪資計算(按即薪資單)、轉帳傳票-薪資支出、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卷證位置參附表四各編號) 證明被告於108年4、7、10月上旬之某日,在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分別於108年4月、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1至26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19 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偽造之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109年4月9日技檢字第1090301837號函(參他字卷二第112頁、第57頁反面、第58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以電腦軟體將曾美玲保母技術士證特種文書,竄改為楊思薇保母技術士證,並列印紙本而偽造前開文書之事實。 20 偽造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健保保費計算明細表(參他字卷一第72頁及反面)、勞保局109年10月13日保費資字第10960254940號函暨真正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參他字卷三第14頁、第16頁)、健保署108年12月26日健保北字第1080018313號函(參他字卷一第134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偽造並非勞保局格式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4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又偽造並非健保署格式之健保費計算明細表公文書,並在其上登載林郁蓁等人於108年間有在本案協會加保及如附表三之1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之不實投保金額、單位負擔金額等事實。 21 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三編號8至11)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告訴人108年度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上,將上開2友善園員工楊思薇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復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三編號8至11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2 108年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卷證位置參附表四編號27至37)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上,將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員工蘇郁珊等人薪資,不實登載為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較其等實際薪資高之金額後,於同日持向臺北市社會局請領核銷如附表四編號27至37所示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低薪高報」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3 附表五之1所示本案協會領據(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1)、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講師羅俊婷)、LINE訊息紀錄單(講師簡廷瑋)、108年12月11日電子郵件(講師吳孟潔、林文宜)、公務電話紀錄(講師曾威舜、陳怡潔、盧品君、蔡薰儀)、(參他字卷一第60至70頁反面) 證明被告: ⒈於108年7月、10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講師費金額,另在附表五之1編號1至3、5、6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羅俊婷」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後,於108年7月、10月上旬某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據此詐得如附表五之1編號1至9所示補助款差額65,800元等事實。 ⒉於108年12月上旬之某日,在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本案協會領據上,不實登載附表五之1編號10至29所示講師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1編號10、11、13至18、20、22、23、27、28本案協會領據上偽造講師「曾威舜」、「許芳瀟」、「羅俊婷」、「簡廷瑋」、「蔡薰儀」、「黃懿民」、「吳姿盈」、「陳姿羽」署押而偽造前開領據,復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4 附表五之2所示108年度「南港親子館」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臨時人員簽到表(卷證位置參附表五之2)、告訴人親子館暨友善園核銷相關事項確認會議意見檢核表(志工劉靜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志願服務紀錄冊、告訴人公務電話紀錄(志工劉靜瑀)(參他字卷一第53頁反面至55頁) 證明被告於108年12月上旬某日,在如附表五之2編號1至5、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至12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上偽造「劉靜瑀」簽名,並不實登載前開清冊所示車馬費金額,復在附表五之2編號6至11、臨時人員簽到表上偽造「吳雅琴」署押,並不實登載前開簽到表所示臨時人員薪資後,於同日持向告訴人請領核銷補助款而行使之,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等事實。 25 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小豆芽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小櫻桃友善園108年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南港親子館108度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各1份 證明左揭會計師事務所受告訴人委託,查核本案協會提出之發票、收據、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領據及相關單據,而出具左揭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事實。 26 被告提供之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代班人員簽到表、臨時人員簽到表(參他字卷三第47至48頁、第53至74頁) 證明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4、6、8至11所示友善園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27 南港親子館108年分類帳、各月份薪資計算、轉帳傳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參他字卷三第121頁至153頁反面) 證明被告就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0、14、15、17、18、20、22、23、25、27、32、33所示親子館請領清冊明細登載之員工薪資高於其等實際薪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 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及同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被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其主觀上 均係為其所經營之上開友善園及所管理之南港親子館於108 年度申請、詐領各項補助款之同一目的,且於尚屬密接之時 、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被告基於同一詐領補助款之目的,以一接 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再如附表五之1、五之2所示偽造署 押,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犯罪所得為2,7 01,335元【計算式:場地使用補貼費差額30,000元+附表二 之1補助款264,287元+附表三編號1至7補助款581,019元+附 表四編號1至26補助款1,760,229元+附表五之1編號1至9補助 款65,800元=2,701,335元】,若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偽、變造之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內容 偽造文書 行為態樣 相關卷證 1 小豆芽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7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32.31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106.8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62頁 2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臺灣產物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書 左揭保險文件全部內容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 3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欄位:「壹零陸」平方公尺、「捌零」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1頁反面 4 小豆芽友善園場地之107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106.80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72頁反面 5 小櫻桃友善園之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實施計畫申請表 使用坪數欄位:「26.7坪(建物所有權狀總面積88.27平方公尺)」 業務上登載不實 他字卷二 第101頁 6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建物面積:捌捌平方公尺、貳柒平方公寸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反面 7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108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本次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欄位:「88.27平方公尺」 變造公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9頁 8 小櫻桃友善園場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三條租金欄位:「叁萬捌仟」元正 偽造私文書 他字卷二 第108頁 附表二之1: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相關卷證 1 108/01/04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1,700元 克博思消毒酒精、殺菌液(贈品)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8頁 2 108/03/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已加註廣告字樣購物清單於背面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0頁 3 108/02/12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 ⒉LE00000000號 ⒊6,300元 親子烘培活動(堅果塔製作)杏仁、核果、葡萄乾、麵粉、材料費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2頁 4 108/02/12 ⒈聯寶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⒉LD00000000號 ⒊660元 彩色筆32色、彩色筆32色、幼兒學習用安全剪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4頁 5 108/02/12 ⒈天衛文化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1,435元 彩色筆、水滴型蠟筆、無毒安全蠟筆、彩色筆、水滴型蠟筆、著色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6頁 6 108/02/13 ⒈鍋再來商行 ⒉LE00000000號 ⒊670元 低筋麵粉 親子手作材料捏麵人製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9頁 7 108/02/14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LE00000000號 ⒊8,800元 無毒黏土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1頁 8 108/04/05 ⒈郁謹服飾商行 ⒉MZ00000000號 ⒊480元 不織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3頁 9 108/02/22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LS00000000號 ⒊2,880元 【巧手藝】兒童安全顏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6頁 10 108/01/1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993元 通樂、碘酒、洗手、垃圾袋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11 108/01/30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378元 除垢清潔劑、小護士(中)、紫草膏、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2 108/02/2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1,703元 醫護用品組、折價卷、樂膏-喜療菸(小)、藥膏-紫草膏(大)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13 108/02/27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MG00000000號 ⒊689元 寶貝床/尿布台保潔墊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14 108/03/03 ⒈川德美國際有限公司 ⒉PD00000000號 ⒊949元 吸濕地墊、3M抹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6頁 15 108/05/16 ⒈鷹宥企業社 ⒉PS00000000號 ⒊1,180元 五月慶生蛋糕、點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16 108/04/01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NV00000000號 ⒊1,580元 英國BD新革命零重力防撞膠條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17 108/03/28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9,800元 巧手點子組、得寶樂高、聲光感統遊戲盒、大紅狗寶寶屋、貪吃塘鵝、小動物逛花園/智荷、穿衣小熊/智荷、童話故事聯合國/智荷、蚊子丁丁/智荷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2頁 18 108/06/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6,000元 清潔用品 詳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0頁 19 108/04/18 ⒈翔瑞商行 ⒉NB00000000號 ⒊855元 彩色影印紙1000p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2頁 20 108/05/16 ⒈東育企業社 ⒉PW00000000號 ⒊767元 護貝膠膜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4頁 21 108/03/0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2,000元 宣導品,明細於後 學習杯上加註廣告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1頁 22 108/04/02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18,000元 材料費、購買明細於背面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3頁 23 108/02/08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MD00000000號 ⒊2,278元 小護士(大)、去污清潔劑、折價券、紫草膏、優碘紗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24 108/05/28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1,222元 10包量販包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5 108/05/10 ⒈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 ⒉QL00000000號 ⒊5,780元 嬰幼兒學習CD 6片組合裝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26 108/06/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674元 清潔專用劑及收納專用袋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27 108/01/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ME00000000號 ⒊22,000元 材料費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88頁 28 108/04/1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PB00000000號 ⒊32,790元 材料費 購買明細於背面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0頁 29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38,434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寶寶平衡遊戲等)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0頁 30 108/05/10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QY00000000號 ⒊17,290元 詳如出貨明細單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4頁 31 108/05/03 ⒈冠全商行 ⒉無 ⒊3,000元 用繪本和孩子談重要的事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4頁 總計 264,287元 附表二之2:        編號 發票或收據 時間 (年/月/日) ⒈發票或收據上營業人名稱 ⒉發票字軌 ⒊金額(新臺幣) 變造之品名 申請核銷之友善園或親子館 卷證位置 1 108/08/12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RV00000000號 ⒊1,280元 地墊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8頁 2 108/11/16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390元 冷氣濾網、濾網冷氣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1頁 3 108/11/19 ⒈品勝興業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630元 除濕機濾網、專用清潔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3頁 4 108/09/29 ⒈萬美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⒉TM00000000號 ⒊2,000元 抗菌洗手乳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5頁 5 108/11/04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3,049元 五月花單抽式衛生紙(250抽*48包)*4串特惠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7頁 6 108/11/26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WH00000000號 ⒊8,316元 妙管家高樂氏漂白水、清潔去污劑、除臭芳香劑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7 108/10/18 ⒈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⒉TR00000000號 ⒊10,100元 廁所漏水修繕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10/20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1,740元 燈具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9 108/10/27 ⒈凱瑄小館 ⒉TS00000000號 ⒊5,250元 冷媒填充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10 108/11/17 ⒈誠煦有限公司 ⒉VP00000000號 ⒊1,298元 筆電維修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11 108/11/1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WP00000000號 ⒊14,000元 冷氣壓縮氣更換(含施工)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9頁 12 108/06/18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QS00000000號 ⒊2,697元 PaperOne高白影印紙、海報紙全開、白膠、圖畫紙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1頁 13 108/10/03 ⒈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MO) ⒉UL00000000號 ⒊8,480元 萬事捷護貝膠膜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3頁 14 108/08/25 ⒈友竹居園藝社 ⒉RT00000000號 ⒊1,152元 盆栽6盆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6頁 15 108/11/04 ⒈塞爾提克體育用品社 ⒉VP00000000號 ⒊3,380元 防水地墊一組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16 108/10/17 ⒈以理有限公司 ⒉TL00000000 ⒊20,700元 日本金鳥防蚊掛片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17 108/08/22 ⒈小國時光股份有限公司 ⒉RP00000000號 ⒊14,900元 幼兒紗布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18 108/07/27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28,000元 DIY手藝材料56元x500份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4頁 19 108/08/04 ⒈凱瑄小館(廚房創意客家美食) ⒉RV00000000號 1,815元 拖把補充替換包 小櫻桃友善園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20 108/12/02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WN00000000號 ⒊7,478元 浴廁除濕劑、去污劑、除蟲錠、洗手乳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21 108/11/20 ⒈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⒉WZ00000000號 ⒊12,400元 游戲室滲水修繕工程含派工費用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5頁 22 108/11/08 ⒈鍋再來商行 ⒉VP00000000號 ⒊900元 3M掛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7頁 23 108/10/03 ⒈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⒉UR00000000號 ⒊50,000元 黃色小鴨握把水杯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8頁 24 108/09/06 ⒈京華樓食品有限公司 ⒉TS00000000號 ⒊5,165元 月餅-蛋黃酥原料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25 108/07/11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15,702元 材料 嬰幼兒無毒印泥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2頁 26 108/09/09 ⒈翔瑞商行 ⒉TS00000000號 ⒊855元 雷達電蚊香液補充瓶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27 108/07/03 ⒈皇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安門市(皇安連鎖藥局) ⒉SU00000000號 ⒊820元 酒精棉片、成人口罩、碘酒、消毒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28 108/09/03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80,000元 保溫袋 南港親子館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27頁 29 108/10/25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US00000000號 ⒊57,000元 環保餐具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0頁 30 108/08/06 ⒈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線上購物) ⒉SV00000000號 ⒊40,000元 紗布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60頁 總計 400,497元(未撥款) 附表三:(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友善園)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實際薪資/事證/相關卷證 1 潘家馨 (小豆芽友善園) 107年10年5日加保/26,4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5」 ⒉勞保費「2,795*5」 ⒊健保費「1,645*5」 ⒋退休提撥「2,178*5」 ⒌加班費「4,169*5」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5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805元×4+5,376元 ⒊共計213,441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2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109年1月1日退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同年月30日) ⒈薪資「36,000」 ⒉勞保費「2,795」 ⒊健保費「1,645」 ⒋退休提撥「2,178」 ⒌加班費「4,1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2,6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 ⒊共計14,684元 28,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108年臺北市幼托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職人員簽到表(下稱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54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3 熊宣涵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2月15加保,同年5月18退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退休提撥「1,656*6」 ⒌加班費「3,9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0,969元+17,783元+7,969元+7,173元+16,820元+30,96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5,031元+2,768元+656元+656元+2,491元+5,031元 ⒊共計128,316元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6頁 4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年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6」 ⒉勞保費「2,795*6」 ⒊健保費「1,645*6」 ⒋退休提撥「2,178*6」 ⒌加班費「4,169*6」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30元+11,130元+11,596元+11,597元+11,130元+11,0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67元×6 ⒊共計75,882元 28,000元(108年1月至同年5月)、29,000元(108年6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61至63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5 林梅君 (小櫻桃友善園)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童年2月28日) ⒈薪資「36,000*2」 ⒉勞保費「2,795*2」 ⒊健保費「1,645*2」 ⒋退休提撥「2,178*2」 ⒌加班費「4,169*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40,169元×2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2 ⒊共計93,574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6 楊思薇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退休提撥「2,178*3」 ⒌加班費「4,169*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6,833元+14,698元+11,26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024元×3 ⒊共計48,863元 25,000元(108年3月)、26,000元(108年4月)、28,000元(108年5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3至54頁、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4頁 7 沈宏森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6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⒈薪資「27,000」 ⒉勞保費「2,125」 ⒊健保費「1,250」 ⒋退休提撥「1,656」 ⒌加班費「3,969」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60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56元 ⒊共計6,259元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5頁 8 楊思薇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3月1日加保/25,2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28頁) 臺北市社會局108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20,29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141元+8,807元+1,474元+3,542元+9,270元+35,604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1,477元×6 ⒊共計78,700元(未撥款) 28,000元(108年7至同年8月)、32,000元(108年9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 /他字卷三第47頁、第55至57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9 沈宏森 (小豆芽友善園) 108年6月1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7,000*6」 ⒉勞保費「2,125*6」 ⒊健保費「1,250*6」 ⒋勞工退休提撥「1,656*6」 ⒌年終獎金「23,814」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00元+5,600元+500元+1,433元+22,2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保退差異656元×6 ⒊共計37,482元(未撥款) 24,000元(108年7月至同年8月)、26,000元(108年9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58至60頁反面、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7頁 10 曾美玲 (小櫻桃友善園) 107年6月6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8,800元,108年10月1日薪調15,84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6,000*6」 ⒍年終獎金「32,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961元+8,203元+13,228元+17,026元+18,065元+46,19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820元×3+2,854元×3 ⒊共計121,703元(未撥款) 29,000元/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7頁反面、第64至66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11 龔玟玟 (小櫻桃友善園) 108年6月18日加保/24,000元 (參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2,000*6」 ⒉勞保費「2,564*6」 ⒊健保費「1,509*6」 ⒋勞工退休提撥「1,998*6」 ⒌加班及交通費「3,432*6」 ⒍年終獎金「16,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1,432元+11,832元+9,932元+10,432元+10,432元+23,93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96元×6 ⒊共計88,169元(未撥款) 24,000(108年7月至同年9月)、25,000(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薪資明細與發放說明表、簽到表/他字卷三第48頁、第67至69頁反面、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0頁 編號1至7共計:581,019元 編號8至11共計:326,054元(未撥款) 編號1至11總計:907,073元 附表四:(以下金額部分均為新臺幣) 編號 員工姓名 在本案協會投保時間/投保薪資 登載不實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記載正確本薪之薪資單名稱/本月薪資/相關卷證 1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加班費「4,551*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718元+3,718元-6,28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67元×3 ⒊共計11,355元 蘇郁珊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第126頁反面、第129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8頁 2 王盈琄 107月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717元+8,221元+8,22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2+1,699元 ⒊共計29,498元 王盈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5頁反面、第128頁、第130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3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5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4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9,882元+13,607元+29,77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00元+1,981元+6,600元 ⒊共計68,445元 蕭雯心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3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5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53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6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2,25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250元+7,308元+7,25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20元×3 ⒊共計25,768元 詹旻瑄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4頁、第127頁反面、第13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39頁 7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13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73元×3 ⒊共計13,158元 曾國緯108年1至3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23頁反面、第127頁、第129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8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⒌加班費「1,613*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3,389元+26,642元+34,613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654元+3,853元+6,053元 ⒊共計86,204元 謝羭薰108年1至2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25至12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0頁 9 蘇郁珊 107月1月10日加保/36,3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至同年6月)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48*3」 ⒌加班費「7,19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357元×2+4,299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9,358元 蘇郁珊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第13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3頁 10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1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7,798元+7,761元+6,78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6,359元 王盈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3頁反面、第135頁、第137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1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2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同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年1日加保,同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8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3,254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3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4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78*3」 ⒌加班費「1,8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800元+6,772元+4,72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3 ⒊共計22,308元 詹旻瑄108年4至6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 他字卷三第133頁、第134頁反面、第13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1頁 15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626*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626元+2,066元+34,626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791元×2+6,071元 ⒊共計46,971元 曾國緯108年4至5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6 謝羭薰 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98*3」 ⒌加班費「1,10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1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0,513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2頁 17 蘇郁珊 107年1月10日加保,108年1月1日薪調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南港親子館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專業服務費請領總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45,000*3」 ⒉加班費「4,403*3」 ⒊勞保費「3,527*3」 ⒋健保費「2,075*3」 ⒌勞退「2,74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2,415元+3,143元+2,420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115元×3 ⒊共計20,323元 蘇郁珊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39頁反面、第143頁、第145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8 王盈琄 107年8月4日加保,108年8月5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第6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8,481元+20,162元+38,232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4,645元+6,618元 ⒊共計79,476元 王盈琄108年7至8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1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8,232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618元×3 ⒊共計134,55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0 蕭雯心 108年1月31日加保,108年2月28日退保/25,200元 108年7月1日加保,108年9月12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第65頁、第70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3」 ⒉加班費「2,132*3」 ⒊勞保費「2,795*3」 ⒋健保費「1,645*3」 ⒌勞退「2,17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4,966元+19,032元+25,80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2,243元+2,243元+5,303元 ⒊共計69,594元 蕭雯心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4,000元/他字卷三第142頁、第145頁、第147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2 詹旻瑄 107年6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6,000」 ⒉加班費「2,132」 ⒊勞保費「2,795」 ⒋健保費「1,645」 ⒌勞退「2,17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108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 ⒊共計7,446元 詹旻瑄108年7月份薪資計算/ 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0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3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6,000*2」 ⒉加班費「2,132*2」 ⒊勞保費「2,795*2」 ⒋健保費「1,645*2」 ⒌勞退「2,17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221元+7,48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38元×2 ⒊共計20,382元 洪純貞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 他字卷三第141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6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4 曾國緯 107年5月1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31日) ⒈薪資「33,000」 ⒉加班費「1,495」 ⒊勞保費「2,564」 ⒋健保費「1,509」 ⒌勞退「1,998」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6,071元 ⒊共計40,66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5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2」 ⒉加班費「1,495*2」 ⒊勞保費「2,564*2」 ⒋健保費「1,509*2」 ⒌勞退「1,998*2」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0,497元+7,329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32元×2 ⒊共計20,290元 劉明君108年7至9月份薪資計算/26,000元/他字卷三第141頁、第144頁、第146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6 謝羭薰 1107年9月12日加保,108年2月15日退保/24,0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至58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⒈薪資「33,000*3」 ⒉加班費「1,495*3」 ⒊勞保費「2,564*3」 ⒋健保費「1,509*3」 ⒌勞退「1,998*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4,595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71元×3 ⒊共計121,99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44頁 27 蘇郁珊 108年1月1日加保/23,1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7頁)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45,000*3」 ⒉勞保費「3,527*3」 ⒊健保費「2,075*3」 ⒋勞退「2,700*3」 ⒌年終「45,000」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15,667元+17,167元+59,16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4,090元×3 ⒊共計104,271元(未撥款) 蘇郁珊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45,000元/他字卷三第147頁反面、第149頁反面、第151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7頁 28 王盈琄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29 林郁蓁 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6,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27,8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0 蕭雯心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7,13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600元×3 ⒊共計131,190元(未撥款) 他字卷一第41頁反面 31 郭嘉豪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6月20日加保,同年9月30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2 洪純貞 108年6月17日加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6,000*3」 ⒉勞保費「2,795*3」 ⒊健保費「1,645*3」 ⒋勞退「2,160*3」 ⒌加班費「1,13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6,774元+6,838元+36,091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349元×3 ⒊共計53,750元(未撥款) 洪純貞108年10至12月份薪資計算/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第152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8頁 33 劉明君 108年3月1日加保/26,4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59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5,867元+32,048元+8,897元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1,240元×3 ⒊共計50,532元(未撥款) 劉明君108年10至11月份薪資計算、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28,000元/他字卷三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4 謝羭薰 108年10月至同年12月無投保紀錄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33,000*3」 ⒉勞保費「2,564*3」 ⒊健保費「1,509*3」 ⒋勞退「1,980*3」 ⒈薪資帳列數差異33,000元×3 ⒉單位負擔勞健退差異元6,053元×3 ⒊共計117,159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79頁 35 劉雅瑄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5月1日加保,同年月31日退保) 108年「臺北市南港親子館」公私協力專業服務費用請領清冊明細、公私協力-乙類專案管理費、乙類專案管理費支出費用明細表(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34,000*9」 ⒉勞保費「3,380*9」 ⒊健保費「1,989*9」 ⒋勞退「2,634*9」 34,000元×9+9,000元,共計315,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6 賴怡如 108年6月2日加保,同年7月2日退保/28,800元 (參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63至65頁)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 ⒈薪資「28,000*7」 ⒉勞保費「2,218*7」 ⒊健保費「1,305*7」 ⒋勞退「1,728*7」 28,000元×7+7,000元,共計203,000元 (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37 蔡一帆 108年無投保紀錄 (107年1月10日加保,同年8月31日退保) 同上(薪資計算期間:108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⒈薪資「28,000*11」 ⒉勞保費「2,218*11」 ⒊健保費「1,305*11」 ⒋勞退「1,728*11」 28,000元×11+10,000,共計318,000元(未撥款) 蔡一帆108年12月南港親子館臨時人力酬勞請領清冊/10,140元/他字卷三第153頁反面、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8至120頁 編號1至26共計:1,760,229元 編號27至37共計:1,669,051元(未撥款) 編號1至37總計:3,429,280元 附表五之1: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講師 姓名 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實領 金額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9/25 羅俊婷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閱讀與遊戲協會領據(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4場=24,000元、貳萬肆仟 4,000元 2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2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2 108/06/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0】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6頁 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3,000元 1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15000】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8頁 4 108/05/1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95頁 5 108/05/08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09頁 6 108/05/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000元 3,000元【計算式:0000-0000=3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0頁 7 108/05/31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1頁 8 108/06/09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1,600元 2,400元【計算式:0000-0000=24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2頁 9 108/06/22 王亦群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13頁 10 108/10/19 曾威舜 同上(地點:小豆芽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曾威舜」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豆芽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6頁 11 108/08/17 許芳瀟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領款人(簽章)欄 「許芳瀟」署押1枚 (無) 0元 4,000元(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5頁 12 108/11/16 王亦群 同上(地點:小櫻桃友善園) (無) (無) 2,000元*2小時=4,000元、肆仟 2,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小櫻桃友善園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3 108/07/25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1,200元 14,800元【計算式:00000-0000=148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7頁 14 108/08/27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2小時*4場=16,000、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8頁 15 108/09/24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39頁 16 108/10/22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0頁 17 108/11/26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4場=16,000元、壹萬陸仟 0元 16,000元(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1頁 18 108/10/23 羅俊婷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領款人(簽章)欄 「羅俊婷」署押1枚 2,000元*2小時*11場=44,000元、肆萬肆仟 4,400元 39,600元【計算式:00000-0000=396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9頁 19 108/08/10 陳怡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7頁 20 108/08/16 簡廷瑋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簡廷瑋」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0元 6,000元(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8頁 21 108/08/16 吳孟潔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9頁 22 108/08/20 蔡薰儀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蔡薰儀」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0頁 23 108/08/24 黃懿民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黃懿民」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2場=12,000元、壹萬貳仟 8,000元 4,000元【計算式:00000-0000=4000】(告訴人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1頁 24 108/09/07 林文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3頁 25 108/09/28 曾威舜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5頁 26 108/10/05 盧品君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無) (無) 2,000×3小時=6,000、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6頁 27 108/10/05 吳姿盈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吳姿盈」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6,000元、陸仟 4,000元 2,000元【計算式:0000-0000=2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7頁 28 108/10/18 陳姿羽 同上(地點:南港親子館 ) 領款人(簽章)欄 「陳姿羽」署押1枚 2,000元*3小時*3場=18,000元、壹萬捌仟 12,000元 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6000】(未撥款)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58頁 編號1至9共計:65,800元 編號10至29共計:156,400元(未撥款) 編號1至29總計:222,200元 附表五之2: 編號 文書上時間 (年/月/日) 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 欄位 偽造 署押 登載不實內容 詐欺金額 相關卷證 1 108/08/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7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2次=2,420 2,420元 他字卷一第56頁 2 108/09/03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8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3次=2,530 2,53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 3 108/10/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9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7頁反面 4 108/11/05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0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20次=2,200 2,20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 5 108/12/02 108年度「南港親子館」11月份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請領清冊 簽名欄 「劉靜瑀」署押1枚 110*18次=1,980 1,980元 他字卷一第58頁反面 6 108/07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7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2頁 8 108/08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8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20枚 169*160小時=27,040 27,040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3頁 9 108/09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9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8枚 169*144小時=24,336 24,33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4頁 10 108/10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0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13枚 169*104小時=17,576 17,576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5頁 11 108/11 臨時人員簽到表108年11月 簽名欄 「吳雅琴」署押4枚 169*32小時=5,408 5,408元 南港親子館協議程序執行報告第146頁 總計:112,510元(未撥款)

2025-03-06

TPDM-112-審訴-1711-20250306-1

宜簡
宜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宜簡字第121號 原 告 江彥震 張瑄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𡩋先文律師 被 告 王淑蘭 參 加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吉 訴訟代理人 鐘柏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江彥震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參拾元、原告張瑄 方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 參拾元、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江彥震、原告張瑄方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 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 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 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 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 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被告駕駛由參加人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被告車輛)發生事故,參加人為被告車輛之保險人 ,原告江彥震、張瑄方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參加人可能因被 告之勝敗與否,其私法上之地位將受有不利益,故參加人主 張將因被告受敗訴判決而有直接或間接不利益之影響,就本 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民 國113年9月18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303頁),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江彥震、張瑄方( 分逕稱其名,合稱原告)起訴時請求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1,546,434元、878,130元(見交簡附民卷第3頁),嗣 於113年8月14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037,136元、985,830 元(見本院卷第47頁)。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為擴張應 受判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27分許,駕駛被告車輛,行駛在 宜蘭縣壯圍鄉美福路3段行經191縣道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時,行駛至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應 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且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 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以避免危險或交通 事故之發生,且依當時一切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闖紅燈穿越路口,適有江彥震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懷有身孕之張瑄方,沿1 91縣道行駛至前開交岔路口,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 下稱系爭車禍),致江彥震受有臉部挫擦傷、左膝撕裂傷併 多處擦傷、左大腿挫擦傷併股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大腿3公 分撕裂傷併擦傷、右膝蓋2x0.2公分撕裂上併擦傷,張瑄方 則受有雙側前臂、頭部、頸部、左手挫傷及左第三指近端指 骨骨折、左足第一拇指骨折等傷害。  ㈡因系爭車禍江彥震受有:⒈醫療費用238,806元〔羅東聖母醫院 醫療費用8,260元、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醫療費用120 ,281元、營養品8,865元(補骨素、活性鈣)、助行輔具1,4 00元、預估未來拆除鋼板及鋼釘手術費用10萬元〕;⒉看護費 用358,400元(每日2,800元,請求自112年2月12日至6月19 日共128日);⒊交通費用115,440元(因受傷無法駕駛車輛 ,請求前往學校上課、交友、參與排練表演活動及準備論文 之計程車資,並以當趟185元,1週6次,共52週);⒋工作損 失324,530元(因車禍行動不便未能參與112年8月30日桃園 蓮花季表演而損失7,000元及未能履行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 究院自112年2月11日至4月16日聘任期間,以最低工時138小 時,並以時薪185元計算共25,530元);⒌精神慰撫金100萬 元之損害;張瑄方則受有:⒈醫療費用14,870元(羅東聖母 醫院醫療費用3,620元、簡永連傳統整復推拿費900元、臺北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用2,650元、張少萌婦產科引產醫 療費用7,700元);⒉工作損失28,160元(時薪176元,每週 排班5天,每日工時8小時,求自112年2月11日至3月10日) ;⒊精神慰撫金9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江彥震2,037,136元、張瑄方985,830元,及均自 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過失,但對方亦有車速過快且闖越黃燈 之情事,不應全歸責於被告,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參加人則以:  ㈠江彥震部分:  ⒈醫療費用:羅東聖母醫院112年2月11日急診醫療費用8,260元 ,其中「其他費」6,110元,並無相關細項說明,難認是否 為急診醫療所必要之支出。另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於112 年2月12日至2月16日住院期間醫療費用115,171元,其中「 病房費」自費金額10,800元,依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醫囑並無 說明有入住自費病房之必要,且自費病房與健保病房於醫療 上應無實質差異,此自費金額請求,應屬無據。又營養品亦 無醫囑或證據證明其必要性,難認有據。再者,請求未來手 術費用部分,亦未提出證據證明未來手術必然發生及合理手 術費用。  ⒉看護費用:請求128日數難認有據,且每日2,800元顯然過高 。  ⒊交通費用:所提出計程車乘車證明與江彥震往返醫院回診日 期並無一致,且此增加之交通費包括「交友」,難認具必要 性及合理性,又江彥震若可參與排演表演活動,其請求1年 之交通費用,亦無可取。  ⒋工作損失:將桃園蓮花季表演損失7,000元及未能履行工作損 失25,530元加計後,無法計算得出江彥震請求324,530元, 且桃園蓮花季表演損失7,000元部分,縱提出通訊軟體對話 截圖,並無法認定損失金額為7,000元。   ⒌精神慰撫金:請求過高,應予以酌減。  ㈡張瑄方部分:  ⒈醫療費用:未提出羅東聖母醫院就醫日期112年2月1日、3月1 3日之500元、340元醫療費用收據。又羅東聖母醫院就醫日 期112年3月10日費用收據之「其他費」200元、120元、400 元並無細項證明是否為醫療必要費用,應不可採。至傳統整 復推拿館900元,因非合格醫療院所所開立,且無相關診斷 證明,難認與系爭車禍具因果關係及有其醫療必要性。至於 張瑄方實施人工流產,與被告侵權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  ⒉工作損失:無提供相關受雇契約、排班資料等證明,無法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金額之合理性。  ⒊精神慰撫金:請求過高,應予以酌減。   ㈢江彥震、張瑄方已分別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76,291元、8 ,270元,應於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中予以扣除。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就系爭車禍之發生有過失,因而致原告受有上揭傷害,被告 並因上揭駕車之過失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969號刑 事判決論處過失傷害罪並經判決等情,未為被告爭執,且有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 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暨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本院112年度交 簡字第969號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至29、36至3 9頁,本院卷第9至12頁),並經本院調取上揭刑事案卷核閱 屬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被告既因上述過失行為導致 系爭車禍之發生,造成原告受有傷害,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自得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㈡原告主張其所受之各項損害有無理由,分述如下:   ⒈江彥震部分:  ⑴醫療費用部分:  ①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而支出醫療費用238,806元等情,為被 告及參加人以前開情詞爭執。經查,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支 出羅東聖母醫院醫療及轉診費用8,260元,業據提出羅東聖 母醫院急診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95至99頁),參以江 彥震所提之羅東聖母醫院112年2月11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 卷第69頁),江彥震於系爭車禍發生後至羅東聖母醫院急診 求診,嗣經轉院繼續治療,堪認江彥震於受傷後先至羅東聖 母醫院急診縫合傷口及左大腿先行石膏副木固定,再轉至其 他醫療院所治療,所生之醫療及轉診費用,自屬必要支出費 用。又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支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 療費用120,281元,業據提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 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01至121頁),其中關於112年2月 12日至2月16日住院期間醫療費用115,171元,健保病房費5, 121元、自費金額10,800元(見本院卷第101頁),然病患住 院目的,無非在使醫生便於掌握病患病情,即時施以治療, 是以依全民健保給付而住院治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其病房等級均有一定規格設備,當不會僅因入住健保病房而 影響治療效果,是以除醫院認有感染風險或醫療之考量,而 有入住升等病房之必要外,病患選擇較高等級病房致生之差 額,應非醫療之必要費用。江彥震既未舉證證明其因有醫療 上之必要性而需入住升等病房,自難認其支出之自費病房費 屬必要醫療費用,則其請求被告賠償升等病房費差額10,800 元部分,即難認有據,應予扣除,是此部分之必要支出費用 為109,481元(計算式:120,281元-10,800元=109,481元) 。另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支出助行輔具1,400元、補骨素 及活性鈣等營養品8,865元,業據提出統一發票收據、75折 醫護優惠卡為證(見本院卷第123、125、361頁),參以江彥 震受有左大腿挫擦傷併股骨幹閉鎖性骨折,於術後確有持助 行輔具以利行動之必要,則助行輔具1,400元屬必要支出費 用;然營養品之支出,依江彥震所舉之證據,不足證明其所 受傷勢經醫囑認有特殊營養品之需求,自不能請求被告賠償 。再者,江彥震主張未來拆除鋼板及鋼釘手術費用10萬元, 業據提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3年8月22日診斷證明書為 證(見本院卷第297頁),考量江彥震因系爭車禍而受有骨 折傷害,並接受開放性復位併鋼釘內固定手術,日後自有為 移除鋼釘再行手術治療之必要,參以前開診斷證明書所載, 移除鋼釘手術之過程及費用,與前次手術雷同,而江彥震為 行開放性復位併鋼釘內固定手術所生之必要住院及醫療費用 為104,371元(即住院期間醫療費用115,171元-病房自費金 額10,800元=104,371元),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 用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1頁),是江彥震主張被告 應賠償未來拆除鋼板及鋼釘手術費用10萬元,自屬有據。  ②綜上,江彥震因系爭車禍所受有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應為219 ,141元(計算式:8,260元+109,481元+1,400元+10萬元=219 ,141元)。  ⑵看護費用部分:   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需專人看護,請求自112年2 月12日至6月19日共128日,每日2,800元之看護費用等語, 為被告及參加人以前開情詞爭執。查,江彥震因系爭車禍於 112年2月12日經急診辦理入院,同日行左側股骨幹復位內固 定手術,於112年2月16日出院,續門診追蹤治療,術後於11 2年2月23日至門診就診,需專人照顧8週等情,有臺北醫學 大學附設醫院112年2月23日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 第73頁),足認江彥震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於住院期間(5 日)及出院後8週(56日)有專人看護之需求,衡酌國內目前一 般僱請看護之費用行情為每日2,400元,江彥震因系爭車禍 所受有看護費用支出之損害為146,400元(計算式:61日×2, 400元=146,400元)。至江彥震主張看護費用以每日2,800元 計之,未提出證據佐證,自難憑採。  ⑶交通費用部分:  ①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無法駕車,請求前往學校上課、交友 、參與排練表演活動及準備論文之計程車資,並以當趟185 元,1週6次,共52週,合計115,440元等情,為被告及參加 人以前開情詞爭執。查,江彥震所受傷勢為左大腿挫擦傷併 股骨幹閉鎖性骨折,經手術治療並於112年2月16日出院後, 仍有專人照顧8週之需求,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江彥震 因左腳骨折無法自理生活而需專人看護之期間為112年2月17 日至112年4月14日,此段期間無自行駕駛交通工具之可能, 則江彥震請求此段期間所生之交通費用,即非無據,觀諸江 彥震所提無法自理生活期間之計程車乘車證明,乘車日期及 車資為:「112年3月30日,80元」、「112年3月30日,95元 」、「112年3月16日,115元」、「112年3月17日,70元」 、「112年4月14日,165元」、「112年4月14日,120元」、 「112年4月14日,135元」(見本院卷第127至137頁),故江 彥震因系爭車禍所受有交通費用支出之損害為780元(計算 式:80元+95元+115元+70元+165元+120元+135元=780元)。  ②江彥震所提其餘計程車乘車證明,可供辨識之乘車日期及車 資分別為「112年12月20日,180元」、「112年10月4日,17 5元」、「112年4月27日,100元」、「112年5月13日,185 元」、「112年6月7日,200元」、「112年4月27日,105元 」、「112年6月30日,185元」、「112年8月23日,90元」 、「112年6月30日,170元」、「112年6月28日,175元」、 「112年4月16日,145元」、「112年5月29日,170元」、「 112年6月5日,185元」、「112年6月7日,195元」、 「11 2年4月18日,185元」、「112年4月18日,185元」、「112 年10月4日,185元」、「112年8月6日,195元」、「112年8 月6日,190元」、「112年5月24日,175元」、「112年5月1 5日,175元」、「112年5月10日,180元」,其餘乘車證明 則無法辨識(見本院卷第127至137頁),而前開可供辨識之乘 車證明,乘車日期均非其需專人照顧無法自行駕車之期間, 何以仍有搭乘計程車之需求,江彥震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 足採。至江彥震主張因系爭車禍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以當趟18 5元,1週6次,共52週計之等情,依江彥震所舉之證據,亦 不足以證明為真,亦無可採。  ⑷工作損失部分:   江彥震主張其因系爭車禍未能參與112年8月30日桃園蓮花季 表演而損失7,000元及未能履行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自1 12年2月11日至4月16日聘任期間,以最低工時138小時,並 以時薪185元計算共所損失25,530元等語,為被告及參加人 以前開情詞爭執。查,江彥震因系爭車禍受有傷害,致無法 出席表演而有7,000元之工作損失,有江彥震所提之LINE對 話紀錄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9頁),堪認可採。至江彥震 主張其無法履行與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之合約而有損失 部分,雖提出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臨時人員聘約為證( 見本院卷第143至146頁),然前開合約僅記載聘任期間、工 作地點、每月至少64小時工作期間及時薪185元等情,不足 證明江彥震而無法履行勞動契約致有薪資損失,故此部分請 求,不予准許。從而,江彥震因系爭車禍所受不能工作之損 失為7,000元。  ⑸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俾為審判之依據。是本院斟酌本件系爭車禍發生之經過、被 告過失之情形、江彥震之傷勢輕重、精神痛苦情形,暨兼衡 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江彥震所受 損害等一切情狀後,認江彥震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尚屬過高,其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於10萬元之 範圍內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⑹綜上所述,江彥震因系爭車禍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額為473,3 21元(計算式:219,141元+146,400元+780元+7,000元+10萬 元=473,321元)。  ⒉張瑄方部分:  ⑴醫療費用部分:  ①張瑄方主張因系爭車禍而支出醫療費用14,870元等情,為被 告及參加人以前開情詞爭執。經查,張瑄方主張因系爭車禍 支出羅東聖母醫院醫療費用3,620元,業據提出羅東聖母醫 院急診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87至207頁),考量張瑄 方所受傷勢,係雙側前臂、頭部、頸部、左手挫傷及左第三 指近端趾骨骨折、左足第一拇趾骨折等傷害,且接受清創縫 合手術及手指併指固定等情,有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 、79頁),是依其傷勢、受傷部位及接受之治療,堪信張瑄 方於受傷後在羅東聖母醫院之急診醫學科、一般外科診療之 醫療費用共2,860元(見本院卷第187至197、201頁),應屬 因系爭車禍所生之必要支出費用;至張瑄方於羅東聖母醫院 「醫事部」所支出之費用,項目為「其他費」,並無掛號或 接受醫療行為所生醫療費用等記載(見本院卷第199、203至 207頁),不足證明「其他費」確實係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 而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不予准許。又張瑄方主張因系爭車 禍支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用2,650元,業據提出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11 至217頁),而上開費用為張瑄方於受傷後在臺北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之運動醫學科(骨科)就診所生,屬因系爭車禍所生 之必要支出費用。至張瑄方主張因系爭車禍支出簡永連傳統 整復推拿費900元,業據提出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09頁), 然張瑄方接受整復及推拿等民俗療法,無從證明與所受傷害 有關,且依張瑄方所提證據,亦無法證明張瑄方除於羅東聖 母醫院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治療以外,尚有何再以 民俗療法治療之需求,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另張瑄方主張 因治療系爭車禍所受傷害照射X光及用藥導致終止懷孕而支 出7,700元,業據提出張少萌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羅東 聖母醫院急診病歷、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19至273頁),然 觀諸前開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內容「於112年3月1日依優生 保健法第9條實施人工流產手術(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 影響其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者)」;又參以張少萌婦產科診 所函覆本院關於張瑄方是否係因照射X光而建議引產之內容 略以:胎兒接受過量之放射線照射有畸形發育之虞,病患於 羅東聖母醫院急診病歷已載明妊娠4週不可照X光,放射科技 術員自會依醫療常規,囑病患穿上鉛衣保護腹部,避免放射 線傷及胎兒,依病歷所載,病患左腳及左手各照1張X光片。 本診所於112年3月1日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實施人工流 產手術。」(見本院卷第381至387頁),可知張瑄方係以懷孕 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由終止妊娠,依其所 舉證據,難認終止妊娠與系爭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  ②綜上,張瑄方因系爭車禍所受有醫療費用支出之損害應為5,5 10元(計算式:2,860元+2,650元=5,510元)。   ⑵工作損失部分:   張瑄方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而不能工作,請求自112年2月11日 至3月10日之損失28,160元(時薪176元,每週排班5天,每 日工時8小時)等語,為被告及參加人以前開情詞爭執。查 ,張瑄方於系爭車禍發生前之1月份有兼職,時薪為168元, 工作時數151.5小時等情,有張瑄方提出之112年1月薪資明 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5頁),然其上未載明公司名稱, 無從得知張瑄方係從事何工作,是否因系爭車禍所受傷害而 有不能工作之情形;且依羅東聖母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囑內容,亦無「宜休養」、 「不能工作」等記載,有上開證明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 7、79頁),故張瑄方此部分主張,尚難採憑。  ⑶精神慰撫金部分:   本院斟酌本件系爭車禍發生之經過、被告過失之情形、張瑄 方之傷勢輕重、精神痛苦情形,暨兼衡雙方當事人身份、地 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張瑄方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後, 認張瑄方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90萬元,尚屬過高,其請 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於6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⑷綜上所述,張瑄方因系爭車禍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額為65,51 0元(計算式:5,510元+6萬元=65,510元)。  ㈢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件江彥震、張瑄方因車 禍事故業已分別受領強制險76,291元、8,270元(見本院卷 第340頁),則揆諸前揭規定,該筆金額自應於上開原告得 請求之金額中予以扣除。從而,江彥震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 397,030元(計算式:473,321元-76,291元=397,030元)、 張瑄方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57,240元(計算式:65,510元-8 ,270元=57,240元)。  ㈣被告辯稱江彥震所騎乘之機車車速過快且闖越黃燈同有過失 等語,然被告闖越紅燈未依號誌指示行駛,而江彥震行經管 制號誌路口,於黃燈號誌時進入路口,對被告闖越紅燈之行 為難以防範,被告為肇事原因,江彥震無肇事因素,有交通 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7至398頁),故被告辯稱江彥震 應同負肇事責任,並無憑據。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上開損害,為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交簡附民卷第11頁),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江彥震請求被告給 付397,030元,張瑄方請求被告給付57,240元,及均自113年 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6條第1項前 段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2025-03-06

ILEV-113-宜簡-121-20250306-1

重補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文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3萬16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 1611元,依修正前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3-06

SJEV-114-重補-459-20250306-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2025-03-05

TCEV-114-中補-16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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