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4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陳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52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52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4-雄小-454-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