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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佳宏於民國110年1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487,938元正未給付,其中456,409元為本 金;31,240元為利息;2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409元 蔡佳宏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PCDV-114-司促-699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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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明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下同)114年02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明浩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 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 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12 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63,63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59,897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3,740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8

PCDV-114-司促-6970-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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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富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零參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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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561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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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莊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0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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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630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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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236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 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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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沛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沛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167,570元正未給 付,其中158,939元為消費款;7,355元為循環利息;1,27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939元 許沛翎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PCDV-114-司促-569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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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柏勳即宏昇環保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高 雄市苓雅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PCDV-114-司促-614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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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秀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秀理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1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0日止累計178,115元正未給付,其中177,662元為本金 ;4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662元 吳秀理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1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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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114-司促-701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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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詹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9,6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 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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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錫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錫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5,915元正未給 付,其中14,831元為消費款;1,08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31元 蘇錫春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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