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蘇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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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謝郡亭即謝昀柔 謝文彬 張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郡亭即謝昀柔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謝文彬、張麗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88,5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謝郡亭 即謝昀柔自民國113年03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新臺幣122,4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文彬、張麗秋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4-10-22

PCDV-113-司促-29034-202410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王躍智 債 務 人 王明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躍智前就讀臺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 明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06,80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躍智自民國113年03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54,162元及 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 ,債務人王明正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4-10-09

PCDV-113-司促-29035-20241009-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林育生 張梅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育生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梅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232,8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林育生自民國113年02月07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9,994元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 人張梅津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1

SCDV-113-司促-904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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