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謝郡亭即謝昀柔
謝文彬
張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郡亭即謝昀柔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謝文彬、張麗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88,5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謝郡亭
即謝昀柔自民國113年03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新臺幣122,4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文彬、張麗秋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3-司促-29034-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