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44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黃婉瑜
被 告 田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12日受讓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
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11
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核准在案(見本
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故花旗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
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31頁
),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3月間與花旗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
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
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若被告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應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循
環信用利息(被告適用利率為年息15%),另延滯繳款時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逾期滯納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逾期
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詎被告於1
13年2月間繳款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截至113年9月13日止,尚積欠158,525元(包含本金1
39,697元、已結算利息16,949元、逾期違約金1,200元、預
借現金手續費679元),及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尚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11年11月22日向花旗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金額為245,000元,並約定
借款利率為5.99%,被告應於每月應還款日清償當期本金及
利息,如未依約還款時,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詎被
告於112年12月繳款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依滿福貸個人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截至113年9月13日,被告尚積欠176,838元(
包含本金167,441元、已結算利息8,197元、未受償費用1,20
0元),及如附表編號2之利息尚未清償。
㈢被告又於111年1月11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
00000000),貸款金額為185,000元,約定借款期間84期,
並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為年息15.6
8%,如未依約還款時,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詎被告
於112年12月繳款後即未再依約清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3年9月13日,被告尚積欠
170,414元(包含本金152,350元、已結算利息18,064元),
及如附表編號3之利息尚未清償。
㈣綜上所述,被告共欠505,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
信用卡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
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星時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金額附表
、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星
展銀行信用貸款帳單、滿福貸月結單彙總表、貸款交易明細
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1頁、第57頁至第123頁
),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1. 139,697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167,441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 3. 152,350元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68%
TPDV-113-訴-5441-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