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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確認派下權代表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呂孔賜蕃謀宗祠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呂萬春間請求確認派 下權代表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2年 度上更一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 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 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2024-10-01

TPHV-112-上更一-56-202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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