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山水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冬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78-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林子淋(即林竺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76-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俞義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80-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債 務 人 倪錦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一)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86-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純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81-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5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陳銘富(即陳子澐即陳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3

PHDV-113-司促-1285-20241213-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鍾志宏 債 務 人 盧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 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惟(一)所謂「約定利息」者乃債務人使用他 人原本之對價,屬債權人不能使用原本之收益,須經約定, 債權人始得請求,且其發生期間之長短胥依當事人約定清償 期而定,逾此期間(或期限),則約定利息即不再發生;而「 遲延利息」,係金錢債務之債權人因債務人於清償期屆滿後 ,未依約清償(即遲延給付),致不能使用原本所受損失之賠 償,係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而生,毋需經當事人約定 ,債權人即得依法請求,但仍得約定利率,否則即依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規定之法定利率計算,所以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 兩者在性質上及法律效果本不相同,在借款清償期屆至前, 債務人所應給付者為利息,而於清償期屆至後,所應給付者 則為遲延利息,兩者之計算期間自不應重疊複計,易言之, 於借貸關係存續中所生者乃約定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 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 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七九號民事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查本件債權所約定之借款期限為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 二十八日止,此有借據正本在卷足稽,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其請求利息期間已逾約定之借款期限, 且雙方並未約定利率,故其利息請求部分,係屬不合法,然 其請求此期間之遲延利息則係合法。(二)按契約當事人以確 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 之履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 約金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 成不利,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自明, 而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約金與 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大理院統字第一七八 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一○號、一百零二年 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所約定之違 約金,經查雙方當事人係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 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同一違約事實,同時請求遲延利息及懲罰 性違約金,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 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PHDV-113-司促-1170-20241212-1

司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廖繼正 相 對 人 俞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 ○○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所簽發,票據號碼為CH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未載受款人,到期日為113年4月17日,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屆期於113年4月17日提示,未獲付 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提出該本票,聲 請鈞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1

PHDV-113-司票-65-20241211-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畯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畯頤於民國109年02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0日 起至民國116年0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118,978元正未 給付,其中109,916元為本金;9,0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畯頤 於民國110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80,760元,約定自民國 110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累計4 63,906元正未給付,其中397,789元為本金;66,117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PHDV-113-司促-1270-20241210-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翁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968元正,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 文件:欠費清單,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0

PHDV-113-司促-1265-2024121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