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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俐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肆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5月13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 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 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 指標利率(月調)加10.19%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 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 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 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 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 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 (四)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7月13日止,經聲請人 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未償。 (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 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 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2046元 吳俐曄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 年息11.9% 001 新臺幣232046元 吳俐曄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2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9%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4-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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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宏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 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 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 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2月14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扣 除手續費6000元後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 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 )加6.52%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 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 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 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 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 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 ㈢、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㈣、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7月14日止,經聲請人催 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 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335元 林宏修 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4日止 年息8.23% 001 新臺幣187335元 林宏修 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9.87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8.23%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5-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4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70萬元整,於當日 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 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 調)加7.5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 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倘立約 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 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 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 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 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惟債務人對 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 ,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 ㈢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03月08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貸款3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 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97%計算 之利息。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 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 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 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帳戶動撥循環 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8條第三款)。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 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7月21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 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 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 證之責。 ㈤上開二筆欠款,經聲請人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 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 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 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 、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 資料線上成立契約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帳戶明 細催繳信函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512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7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12日止 年息9.25% 001 新臺幣605512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1.1%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9.2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000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7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 年息10.68% 002 新臺幣30000元 林琮哲 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8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68%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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