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金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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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零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珠菁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8,960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 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596-2025031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建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建松於111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0,941元整未為清 償(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40,94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40,941元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8

KSDV-114-司促-4600-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侯駿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侯駿威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 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42-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懷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三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懷泰於民國113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8,473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 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 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437-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治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陳治綸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51-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蔡崑宏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 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 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52-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吳貞慧並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約定書規 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48-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國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 、查債務人林國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38-202503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曜廷 石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曜廷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石素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58,34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 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李曜廷自民國113年11月1 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8,343元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債務人石素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8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623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658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658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8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623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658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6585元 石素玲、李曜廷 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KSDV-114-司促-4526-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廖珈君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23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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