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昶宇

共找到 216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鍾佩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屏東縣長治鄉,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10

CTDV-114-司執-3067-20250110-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 務 人 曾錦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雲林縣斗南鎮,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9

CTDV-114-司執-2705-20250109-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段元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7

CTDV-114-司執-1975-20250107-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00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歐春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奕丞消防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 永康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7

CTDV-113-司執-94000-20250107-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7

CTDV-114-司執-2038-20250107-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明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佑泰清潔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 市小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核 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7

CTDV-114-司執-2017-20250107-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盛隆工作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歿) 債 務 人 王志勳兼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債 務 人 王曉萍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曉惠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曉琪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王 智勳之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6

CTDV-114-司執-136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0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長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鉅翼瀚宇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 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6

CTDV-113-司執-9309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毅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 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6

CTDV-114-司執-151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品紘即黃樂尹即黃致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宏鼎鋼鐵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 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 ,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2025-01-06

CTDV-114-司執-426-202501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