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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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戴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23

TNDV-114-司促-1415-20250123-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劉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CTDV-114-司促-860-2025012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謝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1-22

TNDV-114-司促-1413-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黃傳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385-20250122-1

營小
柳營簡易庭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6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宇蓮 被 告 曾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4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1元自民國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2025-01-22

SYEV-113-營小-625-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洪欽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001 19,956元 92年3月19日起至92年4月18日止 18.25% 92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387-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杜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參萬零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388-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許正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386-20250122-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劉昱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2

KSDV-114-司促-1389-20250122-1

埔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張義育 被 告 楊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0,768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964元自 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2025-01-21

NTEV-113-埔小-17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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