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5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惠真 住屏東縣○○鄉○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PTDV-113-司執-8055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