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李昆山
相 對 人 黃洪寶玉(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閔卿(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閔隆(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黄秀滿(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雅玲(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正之繼承人)
黃楊麗花(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彥銘(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郁惠(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琪琳(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忠吉之繼承人)
黃忠鄉(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黃忠信(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蔡黃美英(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
周玉堂(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周麗蓮(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周麗玲(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周麗娟(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周黃富美之繼承人)
林耀文(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林黃西之繼承人)
林聖文(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林黃西之繼承人)
林麗蘭(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林黃西之繼承人)
陳雅文(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雅琪(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宗榮(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陳嘉瑋(即黃林金環之代位繼承人)
黃宜溱(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人
方黃美娥(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兼黃林金環之繼承
陳蕎宬(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沁琳之繼承人)
陳飛瑜(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沁琳之繼承人)
陳宥瑄(即黃林金環之繼承人黃沁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林金環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7月5日,並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黃林金環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
。又第三人黃林金環於102年3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由相對人等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
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另第三人黃林
金環之繼承人黃忠興於113年7月29日死亡,由相對人黃忠鄉
、黃忠信、蔡黃美英、黃宜溱、方黃美娥等5人繼承被繼承
人黃忠興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2件,
戶籍謄本4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提出第
三人黃林金環於89年8月12日簽發,票面金額3,000,000元,
到期日94年4月31日本票影本為債權證明文件,但是該紙本
票發票日、到期日與抵押權登記日期、清償日期並不相符。
然在一般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
得成立,故聲請拍賣抵押物時,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
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所以聲
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記載與抵押權登記日期、清償日期不符
,並不影響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公園段 145 515.99 全部 重測前:佳里段1888-44地號
TNDV-113-司拍-202-20241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