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債 務 人 簡靖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處分之
。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債
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
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6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共計4人,卷附本院113年3月3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見
本院卷第150頁)。經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時,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1至3之土地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
另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為本件變價程序之管理人,將上開土地予以變價。上開土
地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094號強制執行程
序中經3次公開拍賣未賣出,爰以該第3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
賣價格即新臺幣(下同)32,000元、260,000元、3,520,000
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
,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
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5 次,再行拍賣
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如拍賣5 次均未拍
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上開
土地應予返還債務人。
㈡附表編號4、5之汽車,已分別設定動產抵押645,000元予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800,000元予黃靖雅,堪認執行無實益,以
返還債務人為適當。
㈢附表編號6、7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
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
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及避免提取存款債權
之手續費用,以債務人分別提出現值5,065元及3,060元以代
變價為處分方法。
㈣附表編號8之日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務人於113年10
月24日債權人會議時,當場表示願分3期,每期提出35,000
元,共105,000元以代股票變價,考量債務人願提出之金額
較原欲購買上開股票之股東所提買價即100,000元為高,及
節省變賣股票之手續,是以債務人提出上開金額以代變價應
屬適當。
三、本院於113年6月20日、同年10月24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惟債
權人未就附表編號1至3、8,土地及股票之處分方法達成決
議,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
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同年9月25日函知各
債權人有關同條例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處分方法 備註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地號,面積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16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32,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094號強制執行程序第3次公開拍賣之最低拍賣價格為第1次拍賣底價。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4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26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11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分之26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以3,52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5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4 汽車 93年出廠之LEXUS汽車(車號0000-00) 返還債務人。 設定動產抵押645,000元予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 汽車 109年出廠之國瑞汽車(車號000-0000) 返還債務人。 設定動產抵押800,000元予黃靖雅 6 保單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由債務人提出5,065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7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由債務人提出3,060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8 股票 日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由債務人分3期,每期提出35,000元,共105,000元,扣除財團費用,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SLDV-112-司執消債清-98-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