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送達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維邦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趙維邦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臺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
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KSDV-114-司執-18577-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