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770號
債 權 人 林致平 住○○市○○區○○里○○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秉諺、區睿豪間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
均係在苗栗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TCDV-114-司執-22770-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