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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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交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6號 原 告 許瑞鴻 被 告 卓妤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3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3-審交附民-1056-20250121-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振宇 蔡美玲 被 告 王瑞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45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4-審附民-38-2025012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57號                          第804號 原 告 胡智翔 葉祐辰 利宗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被 告 遠創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玲娟 被 告 温婷玉 被 告 江昱靚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所明定;而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 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之「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依民法 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為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於 法無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60號、99年度台抗字第4 80號民事裁定亦同斯旨)。 二、查被告蘇玲娟、温婷玉所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業經本 院判決有罪,而被告遠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遠創公司)固 非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8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之被告 ,然原告等人主張被告蘇玲娟係遠創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 告温婷玉則係遠創公司之業務,則被告遠創公司依民法規定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上開說 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且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 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被告江昱靚之刑事訴訟案件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 決,被告蘇玲娟、温婷玉就原告利宗諺部分,除前述判決有 罪部分,尚有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原告葉祐辰部分則 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等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 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2份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 03條第1項但書,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09-附民-657-2025012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0號 原 告 李明進 被 告 黃薪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6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3-附民-2740-20250121-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86號 原 告 許秋文 被 告 粘欽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8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3-審附民-3286-2025012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20號 原 告 張智崇 被 告 林俊嘉 上列被告林俊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56號) ,經原告張智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1

PCDM-113-附民-2720-20250121-1

審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54號 原 告 吳佳緯 被 告 劉志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0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3-審附民-2854-20250121-1

審交重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永盛 高清萍 林愛慈 被 告 温永濬 友暉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溫佰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45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PCDM-113-審交重附民-62-2025012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 原 告 陳秉豐 被 告 林俊嘉 上列被告林俊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56號) ,經原告陳秉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1

PCDM-113-附民-2513-20250121-1

附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8號 原 告 陳伯軒 被 告 張瀚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1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1

PCDM-113-附民-1918-2025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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