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家華
相 對 人 楊文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沛淇美容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2月20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
執有案外人沛淇美容有限公司、黃久玲、王祥驊於民國112
年1月31日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額4,700,000元,到期日為
113年3月30日,詎屆期經聲請人提示,未獲支付,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覆鼎金 覆鼎金一 688 2,463 10000分之3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8532 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68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三層:69.02 電梯樓梯間:9.9 合計:78.92 陽台: 12.76 花台: 3.65 全部 大中一路235巷11號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覆鼎金段覆鼎金一小段8576建號,面積5,397.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拍-268-2024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