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卓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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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施坤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肆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違約 金貳仟參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11

PCDV-114-司促-3255-202502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何冠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零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肆佰元、違約金參 仟貳佰零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2-10

PCDV-114-司促-3286-20250210-1

重小調
三重簡易庭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代 理 人 李閔靜 蔡淯修 相 對 人 林秀春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簽定之分期付款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又被告住所在臺北市士林區, 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不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應由 被告上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上開分期 付款約定書第18條雖有約定兩造同意以平台服務商及其指定 人,或帳款收買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包括其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然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之。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2025-02-10

SJEV-114-重小調-33-2025021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劉俊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KSDV-114-司促-2065-2025021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貴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零 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KSDV-114-司促-2066-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謝育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 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0

TCDV-114-司促-3194-202502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羅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違 約金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8

TCDV-114-司促-3196-20250208-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蔡中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34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逾期 滯納金1,800元,暨違約金2,14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2-08

CYDV-114-司促-863-202502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謙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8

TCDV-114-司促-3197-2025020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廖鈺博即王鈺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陸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陸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8

TCDV-114-司促-3195-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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