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卓駿逸
被 告 李宇安即李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10元,及其中新臺幣77,393元自民國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1,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0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CLEV-113-壢小-104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