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134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關於
被繼承人周泱奎部分之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周泱奎之債權人,為查明周
泱奎繼承人及遺產清冊,以確保聲請人債權,爰聲請閱覽本
院94年度繼字第1346號卷宗等語,業已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
、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堪認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卷內關於被繼
承人以外涉及關係人個人身分資料隱私部分,為防止關係人
此等個人資料外流可能造成其他損害,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
此部分之卷內資料,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郁庭
TPDV-114-家聲-3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