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明賢
相 對 人 林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
12年6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
期未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6月27日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600,000
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收據一件、本票一件、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沼田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3.80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山路六段168巷9號 沼田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 57.75 屋頂突出物3.90 61.65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HLDV-114-司拍-1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