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慶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本金
44,562元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18日、96年1月22
日分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45,410元,及其中本金44,562元未按期繳
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45,410
元及其中本金44,56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原國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
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3-司促-29934-20241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