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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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菁雯即吳芳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究為幾號?(台端聲請狀載與 股務公司出具之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繼承系統表。 四、吳芳山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吳芳山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催-154-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債 權 人 劉夢輝 債 務 人 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債 務 人 陳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02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11月7日 268,000元 110年11月8日 MM0000000 002 110年11月5日 273,000元 110年11月5日 MM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1

TCDV-114-司促-3202-2025032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建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3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57-20250321-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葉光武 相 對 人 佳奇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景亮 相 對 人 吳臻育 吳子昀 游麗花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美金參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7月13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美金35,000,000 元,到期日113年9月2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1

TCDV-114-司票-2307-2025032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謝珍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4592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5,30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45927。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41-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薛智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薛智隆於108年06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2776元 薛智隆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122067元 薛智隆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2% 003 新臺幣 166327元 薛智隆 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6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22067元 薛智隆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 166327元 薛智隆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62-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銘哲於民國112年11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0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7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柏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 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 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5-03-20

TCDV-114-司促-7695-20250320-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鄭怡萍 相 對 人 周亞筑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 17118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其中 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171180),內載 新臺幣40,782元,到期日114年1月15日,詎經提示後,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票-2451-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歆妤 劉桂珍 一、債務人王歆妤、劉桂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玖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歆妤於民國107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桂 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174,8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 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84 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歆妤自民 國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 4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桂珍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 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2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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