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汪佳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867元,及其中新臺幣70,698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CLEV-114-壢小-8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