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44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蔡秉叡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張聖喬 住苗栗縣○○鄉○○○00號
居台中市○○區○村街00號5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聖喬於玉山商業銀行中工分行
之存款,其所在地為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SCDV-113-司執-60441-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