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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宥庭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6347-8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8

MLDV-113-司催-133-20241118-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古明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546-0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547-1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548-3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MLDV-113-司催-127-20241115-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張儷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8966-3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8967-5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8968-7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MLDV-113-司催-125-20241115-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吳佳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987-6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988-8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1989-0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6910-6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6911-8 1 1000 00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6912-0 1 1000 007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9813-6 1 1000 008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9814-8 1 1000 009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9815-0 1 1000 010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9816-1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MLDV-113-司催-129-20241115-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林月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948-8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949-0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950-6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MLDV-113-司催-130-20241115-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吳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29-6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30-2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31-4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32-6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33-8 1 1000 00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4534-0 1 1000 007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4058-6 1 1000 008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4059-8 1 1000 009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4060-4 1 1000 010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6269-2 1 1000 01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6270-9 1 1000 01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6271-0 1 1000 01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6272-2 1 1000 01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7694-6 1 1000 01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7695-8 1 1000 016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3150-4 1 779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5

MLDV-113-司催-128-20241115-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吳阿妍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5814-4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3

MLDV-113-司催-123-20241113-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羅潘鳳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 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慶云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主營業所設苗栗縣苗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2024-11-13

SCDV-113-司催-347-20241113-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羅煥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 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 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 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發行公司「慶云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主營業所設苗栗縣苗栗市,非在本院轄區,有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2024-11-13

SCDV-113-司催-349-20241113-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王品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357-5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358-7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2359-9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1-11

MLDV-113-司催-11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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