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債 務 人 林少禾即林鴻賢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4,805元,及
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46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22,000元,及自113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1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
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3-司促-6277-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