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代 表 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高孟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2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TNEV-114-南小補-102-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