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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債 務 人 劉人元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並於114年2月12日2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如 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說明 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 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一、應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二、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 三、應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按本件雖已調卷審查,惟仍須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附卷供 核)。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依法應扶養之父母或子女等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 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 。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供核。 五、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即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 11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 、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 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 核。 六、應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則 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應提出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 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八、應提出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 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九、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 核。 十一、應陳明以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 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 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 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 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 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 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供核。 十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 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 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 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十五、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 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宜蘭縣○○鎮○○街00號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 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 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 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 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 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 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 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七、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並 應說明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提供之擔保物為何? 行使擔保權後不能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 十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11月6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對於該商號、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二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2024-12-24

ILDV-113-消債更-68-2024122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王瓊賢 代 理 人 羅振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 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毀諾部分,依聯徵資料顯示並無毀諾記載,然聲請人有提出 (附件七)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與前置協商毀諾(未依約 履行)通知函,則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於112年間依前置協商規定與金融機構 協商成立?若有,則聲請人共繳款幾期後,於何時毀諾?聲 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陳報聲請人前經協商成立時與毀諾時,聲請人平均月收入及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有所變 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債權人部分:請就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陳報係以何人名義之何輛車輛作為 擔保借款,並【詳細說明依原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數額】資 料,及擔保車輛目前是否遭拖回抵償。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MMN-8776車輛之行車執照 ,並陳報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另請陳報,除上開車輛外, 名下有無其他車輛,若有,亦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 手市值。 五、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陳報業已於112年6月30日離職)?若否,則目前任 職於何處?每月收入數額是否為所陳報打零工之33,000元? 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則每月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每 月收入之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 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務必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無保價金或解約金,亦應 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為0元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9月20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87-2024122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江其昌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最近一個月申請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保勞保 ,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報是否 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三、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W9-2657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另陳報 ,聲請人除上開車輛外,名下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亦 應提出該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 ,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除聲請人所領取 之身障補助(目前為4,049元)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 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交通補助 、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 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已提出部分無庸重複提出)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陳報之新光人壽、南山人壽郵局壽險外, 有無投保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 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 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若無價值,亦應陳報)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 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聲請人有提出聲請人父親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則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中低收入補助、勞保 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 每月領取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 面陳報。 2、請就父親扶養費每月3,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 。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入狀況,並 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擔,未分擔 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5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90-2024122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郭雯婷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5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 0元=1,5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車輛擔保借貸債權部分:請陳報聲請人係以何人之何車輛為 擔保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並請提出相關債權 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 期需還款金額)】。 三、戶謄、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三名子女)、配偶最近三個月 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三名子女)與配偶最近一個月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1、112年度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並陳報各車輛 目前之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自113年2月 起開始於豆奶攤早餐店任職迄今之每月收入相關入帳資料。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於多特瑞之收入數額約略為何? (三)另陳報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是否仍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 ,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2月1 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證明資料(若無保價金或解約金,亦應陳報)或其 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 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 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子女扶養費部分:   請就三名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2,000元部分,陳報扶養費數 額之計算方式。另陳報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分擔數額如何 計算?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93-20241224-1

消債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胡峻誠 代 理 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 ○ ○ ○○○路○○○○○○○○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01,000元之無擔保債 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 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 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 有1,201,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衡以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 ,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 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 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 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機會,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 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 ,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 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 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行其債務。因此,法院僅在於債 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顯已陷於經濟上之困 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 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至於債務人顯然有足夠能力清 償其債務,僅因為不願支付高額的利息,故而向法院具狀聲 請更生者,則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要 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是否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財產及勞 力或技術狀況,評估是否因為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 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債務清理 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4號於113年11月14日 調解不成立。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在於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 111年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佐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 其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投保富邦人壽保險,目前保單價值 約5,048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富邦人壽保戶會員專區保單 價值資料可稽。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為要購買大型重型機車以及遭受詐騙,才會 向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借款,實際上用途也是用來買車   ,部分金錢遭詐騙。因貸款部分金錢遭詐騙,騙到身上沒有 現金而跟朋友借錢,而且債權人也強制執行扣薪,聲請人又 持續要繳納車貸,入不敷出,因而於112年7月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在物流擔任理貨員,每月收入約39,000元 ,扣除每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17,076元後,預計將來以每 月22,000元,償還72期。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總共1,201,000元。而查,債權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53,26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113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80,794元;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19日民事陳 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98,672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1月20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33,500元;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民事陳報狀, 陳報債權金額為510,193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1 13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188,172元。另 在調解程序中,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0月1 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5,637元。因此,聲請人 所負欠之債務,大約為1,090,232元。 (二)次查,聲請人在物流擔任理貨員,每個月收入約39,000元。 聲請人每個月的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支出之 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 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3年 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數額, 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76元 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再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年齡大約22歲,距 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約43年的時間。聲請人現在擔任 理貨員,每月收入約39,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 後,每月剩餘金額約21,924元。而查,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 僅大約1,090,232元,其中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願意就 債權本金115,830元不加計違約利息及費用,提供分22期, 每期5,265元結清債務;另外,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也願意提供180期,利率8.8%,月付金6,856元 之優惠還款方案給予聲請人。則聲請人每個月還款給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5,265元及還款給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56元之後,每月剩餘額還有9,793元。 另外,聲請人欠債權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 34,820元,利息年息16%,每個月利息約464元;欠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74,031元,利息年息15.600 %,每月利息約962元;另欠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本金98,672元,因未陳報利息利率,而二十一世紀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性質上非屬於金融機構,較屬融資公 司性質,故比照一般融資公司貸款時可能約定最高利率,暫 時以最高年息16%計算,每個月利息約1,315元。以上利息合 計,每月應繳納給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利息,合計約1,741元。聲請人每月還給債權人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5,265元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56元 後,每月剩餘額9,793元;再用於清償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合計1,741元,每個月剩餘額還有8 ,052元。而以此數額,清償之前積欠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權53,26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額80,794元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98 ,672元,合計232,730元之債務,僅需要29個月即2年又5個 月的時間,就可全部清償完畢。此清償期間,縱然加計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80期的還款方案及合迪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2期結清債務期間,均仍未逾聲請人得為 工作的43年時間。因此,本件難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綜據上述,本件綜衡聲請人的年齡、收入情況與債務狀況, 本院認為聲請人應另與債權人洽詢、協商債務償還事宜,以 謀求較為適當的履債方式。本件因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亦無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聲請更生,不符合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要件,因此,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之。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70-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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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劉伊瑩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幸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伊瑩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356,024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 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356, 02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9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證。又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番路 郵局帳戶,於113年11月26日存款餘額為800元;國泰世華銀 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6月11日存款餘額為72元;第一銀 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2年10月13日存款餘額為89元;合作 金庫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13年11月5日存款餘額為48元。 以上存款餘額,合計1,009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 他有價證券;聲請人有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為45,520元, 有聲請人提出之全球人壽保險單及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附卷供參【詳本院卷第129-133頁】。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因父母以伊名義購屋及貸款,而積欠借款。嗣後父母 年邁又無業,無法支付貸款,且聲請人又無特殊技能,均以 打零工為生,收入有限,故無法清償貸款。又聲請人為支應 生活支出,向債權人貸款,嗣後又因利息滾利息越滾越多, 而致無法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的工作,平均每月 收入大約27,000元,無領取補助,每月扣除最低生活支出及 分擔扶養父、母親每人每月4,000元之生活費後,擬每個月 清償2,000元。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 欠之債務,合計1,356,024元。而查,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6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4,940,52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 月2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738元;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 額為3,694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2月4日 民事申報債權狀,陳報債權金額為27,166元。另外,聲請人   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載稱還有積欠嘉義縣番路鄉農 會215,000元。因此,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5,187,124 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每個月的收入約 27,000元。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主張以17,076元作為 支出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 11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 數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因此,聲請人主張以17,0 76元作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 採認。另查,聲請人主張伊必須分擔扶養父、母親的費用, 此業據聲請人提出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111年度及11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 資料佐參。而查,聲請人父親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母親於 民國00年0月出生,父、母親之年齡分別為74歲及71歲,已 經逾法定退休的年齡,名下無不動產,應該有受扶養之必要 。又查,聲請人的父、母親計有3個扶養義務人,以法定必 要生活費用數額17,076元為計算,聲請人必須分擔扶養父、 母親的扶養費用,應各為5,692元。而聲請人主張伊分擔扶 養父、母親之費用各為4,000元,合計總共8,000元;此數額 參酌目前社會經濟消費型態,尚無過高,應可採認。 (三)復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51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14年的 時間。聲請人目前打零工,從事清潔打掃,每個月的收入約 27,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扶養父、母親 之費用8,000元後,每月剩餘額約1,924元。以此數額,如果 欲清償之前積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5,187, 124元的債務,縱然扣除聲請人的存款1,009元及保單解約金 45,520元後,也仍然還有5,140,595元債務,至少需要2,671 個月即222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完畢。然上述期間, 顯然已經逾聲請人得為工作之期間。而且,期間另外還會有 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 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父母以聲請人名義購屋及貸款,而 積欠借款,嗣後父母年邁又無業而無法支付貸款,聲請人又 為支應生活支出向債權人貸款,嗣後又因利息越來越多,致 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 事項,已配合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提出可供 法院參酌的資料,可認為已盡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 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6日民事 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民 事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日民 事陳報狀、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民事申 報債權狀所述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 本院審酌債權人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72-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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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周秋君 代 理 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秋君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062,388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 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 1,062,38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320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在調解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 證。又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 聲請人在太保市農會嘉太分部帳戶,於113年11月8日存款餘 額為465元。又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聲請 人有投保國泰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其中國泰人壽的保險,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0元;另富邦人壽的保險,目前保單價值 準備金為201元(解約金金額為150元)。有聲請人所提出之 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富邦人壽函附卷可參【本院 卷第115、117頁】。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債務形成原因及停止清償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因幫忙前夫還債、負擔家用,而積欠債務。嗣 後因伊當時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所以無法清償債務。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因視網膜病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目前從事 賣彩券的彩券小販,每個月收入約4,000元,另外,每月有 領身障補助金5,437元。聲請人更生方案,每月可還款金額 為2,138元,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72期,合計6年。 六、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一)聲請人陳稱伊對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 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1,062,388元。而查債權人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 為287,710元;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9日 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746,619元;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 金額為337,888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13 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權金額為360,829元。因此, 聲請人所負欠之債務,合計應為5,795,434元。 (二)次查,聲請人目前從事賣彩券的彩券小販,每個月的收入約 4,000元;另外,聲請人有領身障補助金,每個月5,437元。 聲請人每個月收入,合計9,437元。而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 費項目為膳食費6,000元、電話費499元、雜費800元,合計7 ,299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 3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其1.2倍亦即17,076元之數 額,即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7,299元,未逾上述金額,因此,聲請人以7,299元作為每 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核其主張之金額,應可採認。 (三)復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出生, 現在年齡約44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剩餘大約21年的 時間。聲請人從事賣彩券的小販,每月收入約4,000元,另 聲請人每月有領取身障金5,437元,合計每月收入9,437元。 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299元後,每個月剩餘額約2,138元。 而以此數額,如果欲清償之前積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債權人5,795,434元的債務,縱然扣除聲請人的 存款465元及保單解約金150元後,也仍還有5,794,819元的 債務,至少需要2,710個月即225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清償 完畢。然上述期間,顯然已逾聲請人得工作之期間。而且, 期間另外還會有新增加衍生的利息未能清償。因此,本件應 堪認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目前僅從事賣彩券的小販   ,每個月收入僅約4,000元,營業額顯然低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2條規定之每月20萬元以下之數額。又查,聲請人 所負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聲請人之前因為幫忙前夫還債、負擔家用而積欠 債務,嗣後因當時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致無法清償債務。 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經配合 提供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的資 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 此,聲請人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 九、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 狀、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9日民事陳報狀 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民事陳報 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且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 審酌債權人上揭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 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80-202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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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周佳橞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 00元=4,1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勞保資料部分:   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親、母親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另若未投 保勞保,但有投保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險,應陳 報是否領取農保、漁保或國民年金之給付。 三、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若有,應請提出行車執 照並陳報目前二手市值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除任職牛排館之收入每月30,200元數額外,是 否有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其他收入?另除上開收入外,是 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陳報平均每月收入數額,並提 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任 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 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 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 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於郵局、銀 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1 2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公司出具之 保單價值金或解約金之證明資料(若數額為0,亦應陳報)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 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目前是否仍有工作收入?若有,每 月收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2、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母親每月是否領取任何勞保老年給付、 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或老農給付等?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數 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 3、請就父、母親扶養費每人每月各5,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 之計算方式。另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大略之財產收 入狀況,並陳報扶養費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若未分 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12月9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2024-12-24

CYDV-113-消債更-294-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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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李亮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 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87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2,87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 19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3

CYDV-113-消債更-30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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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胡恩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8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 19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 影印。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 內無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 細資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 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 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 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 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 數額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2024-12-23

CYDV-113-消債更-30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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