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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杏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3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杏欽於111年12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 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 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 金債權:新臺幣124,171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90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113年12月13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24,171元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 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 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 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 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171元 黃杏欽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3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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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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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育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975元,及其中29,9 19元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育槿於民國 109年9月8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 用至 113年10月21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 29,919 元整未按期 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2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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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昀綪 吳嘉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6,879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昀綪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私立中興商工 時,邀同債務人吳嘉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1,994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4月29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 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2 月2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6,87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 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2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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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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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龍昇 債 務 人 張旭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56元,及自民國1 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9

MLDV-114-司促-1022-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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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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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余俊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7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41-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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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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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芳綺 劉芸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501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芳綺於民國(下同)110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劉芸杉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 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55,00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10月14日)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1 2月1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24,501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 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 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19-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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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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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龍昇 債 務 人 葉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75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9

MLDV-114-司促-102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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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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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張家瑩即張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5,337元,及其中9 9,891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38-20250319-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梓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4008-6 1 1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8

MLDV-114-司催-39-20250318-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吳岱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361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 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 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18

MLDV-114-司促-160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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