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35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嘉榮
林文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嘉榮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嘉榮簽發如附表1、相
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35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0月25日 190,000元 96,48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2 110年12月21日 200,000元 112,9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35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8月4日 250,000元 190,485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SLDV-113-司票-23357-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