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玉婷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
月13日止累計432,169元正未給付,其中427,930元為本金;
4,1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930元 吳玉婷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PCDV-114-司促-7171-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