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費應繳納4000元,已繳納
3000元。)
二、提出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英文名字為何?並提出釋明資
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3-司票-883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