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顯崇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顯崇於民國113年11月7日經送達判決,嗣
於113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
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
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