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誼即吳嘉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再予執行,而該第三人係
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且無應執行為地不明之情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TCDV-114-司執-1333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