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姸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淳於民國11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18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0月17日止累計38,353元正未給付,其中36,888元為本金;1
,37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淳於民國112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
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6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552,199元正未給付,其中533,52
8元為本金;18,078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88元 陳淳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3528元 陳淳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495-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