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淑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1年3月2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1年3月20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8,833元消費款、新臺幣10,494元循環利息,總計
新臺幣29,32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3元 張淑娟 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8833元 張淑娟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PCDV-114-司促-745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