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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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 務 人 張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1)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 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8月23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 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 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 資料」(證三)為證。(2)緣債務人張晏誠於民國1110年1 0月5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 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 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 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 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 (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3%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7元 張晏誠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23% 002 新臺幣4805元 張晏誠 自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5.93%

2024-10-23

CHDV-113-司促-1141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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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6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曾昱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6,752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4月8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1期時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以連續3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3

CHDV-113-司促-11361-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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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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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雅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007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暨緩繳利 息新臺幣43,32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2

CHDV-113-司促-11328-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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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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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88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債 務 人 蕭舒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583元,及其中新臺幣93, 957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2

CHDV-113-司促-10488-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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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詹景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413元,及其中新臺幣 33,664元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2

CHDV-113-司促-11329-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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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薛竣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薛竣祐於民國112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6月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累計128,775元正未 給付,其中124,221元為本金;3,854元為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221元 薛竣祐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0-22

CHDV-113-司促-11350-20241022-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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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昕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昕宇於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累計510,6 50元正未給付,其中494,091元為本金;15,266元為利 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091元 洪昕宇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312-20241021-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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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鄭百惠即鄭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276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10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271-20241021-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朝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暨自 民國112年09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朝彥於民國109年02月1 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304-20241021-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暨 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慶華於民國93年02月26 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21

CHDV-113-司促-11310-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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