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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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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高伊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861元,及自民國102年11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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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76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4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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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董紫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6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董紫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91,684元正未給付, 其中88,613元為消費款;3,07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39元 董紫琳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 002 新臺幣67874元 董紫琳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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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相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27元,及其中新台幣3,852 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相維於107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相維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3852元,但於113年 6月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新臺幣522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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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69元,及其中新臺幣59,2 1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帳款尚餘63,369元,及其 中本金59,21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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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49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丁祖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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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簡翊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27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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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債 權 人 玴灃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玴瑋 債 務 人 王瑲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 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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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安倫即王彥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695元,及其中新臺幣59,0 5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6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 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62,695元,及其 中本金59,05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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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徐慈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12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 納金新臺幣7,500元、違約金新臺幣4,313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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