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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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彥霖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88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7

PCDV-114-司執-2988-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呂天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54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 水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6

PCDV-114-司執-2542-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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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張志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 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 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 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3

PCDV-114-司執-150-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梓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76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有卷附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3

PCDV-114-司執-1376-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張詠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甘東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1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 勞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卷附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3

PCDV-114-司執-511-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瑋茜Siku Yaway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讚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3

PCDV-114-司執-1404-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乙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 止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5-01-03

PCDV-114-司執-1678-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39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麗卿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又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聲請執行即具體表明前 開執行標的物,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即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 行原則第2點之適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附此敘 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4-12-31

PCDV-113-司執-212399-2024123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2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智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信義區、臺 北市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4-12-31

PCDV-113-司執-212280-2024123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5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葛東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4-12-30

PCDV-113-司執-20657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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