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陳正韜
代 理 人 陳錫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錦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
○○里00鄰○○街000巷0弄00號)於113年7月20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錦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錦志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NTDV-113-司繼-793-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