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0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鏡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小-430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