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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家蓉 顏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顏家蓉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顏東 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265,9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顏家蓉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54,1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顏東銘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0,945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33,946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36,589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56,994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5 36,59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6 36,59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7 22,493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4-12-19

TTDV-113-司促-4867-20241219-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暄文即邱芬淳 邱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5,66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暄文即邱芬淳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邱淑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118,2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 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邱暄文即邱芬淳自 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5,6 6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邱淑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 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525元 邱淑敏、邱暄文即邱芬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2135元 邱淑敏、邱暄文即邱芬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525元 邱淑敏、邱暄文即邱芬淳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2135元 邱淑敏、邱暄文即邱芬淳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8

SCDV-113-司促-12100-202412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王翠雪 雄○○○○○○○○,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 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條款約定書(下稱系 爭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 本院卷第12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間向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 方式動撥貸款額度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 每月應還金額,逾期未還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因銀行法 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最高年息以15%計算。詎 被告於98年4月間最後一次還款後,未再依約還款,依兩造 簽訂之系爭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2年1月3日結帳日止,尚欠新臺 幣(下同)195,328元,及自99年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 書、系爭約定書、現金卡交易紀錄、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5頁),互核相符,堪信為 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2024-12-17

TPDV-113-訴-6146-2024121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魏文緻 周阿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52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文緻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 阿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300,5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魏文緻自民國113年08 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0,529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 還,債務人周阿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11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3312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42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8211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492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455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35690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32380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11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312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42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8211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492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45575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35690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32380元 周阿滿、魏文緻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7

SCDV-113-司促-12078-202412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森 張英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98元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0922元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9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092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張育森前就讀玉山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張英義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34,0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張育森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7,72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張英義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2024-12-16

TPDV-113-司促-17237-2024121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毓珊 李再富 盧季屏 一、債務人李毓珊、李再富、盧季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毓珊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再富 、盧季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1,0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毓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0,4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再 富、盧季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2092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209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179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18169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45055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2092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209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1791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18169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45055元 李再富、李毓珊、盧季屏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6

CHDV-113-司促-13447-2024121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彭雅慧 葉蘭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雅慧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葉蘭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0,82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雅慧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96,89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 葉蘭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411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5450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8495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4117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5450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8495元 彭雅慧、葉蘭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CHDV-113-司促-13379-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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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尚霖 李珮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尚霖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李珮汝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40,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賴尚霖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珮汝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00元 李珮汝、賴尚霖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00元 李珮汝、賴尚霖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3-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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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宇軒 王佩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宇軒前就讀嘉陽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佩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81,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宇軒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0,82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佩 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46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5元 王宇軒、王佩卿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0000元 王宇軒、王佩卿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5元 王宇軒、王佩卿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0000元 王宇軒、王佩卿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TCDV-113-司促-36462-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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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佩菁 詹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佩菁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詹文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6,08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佩菁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6,14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 詹文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85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7588元 詹文山、詹佩菁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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