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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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陳盈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750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9,000元及違約金5,17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6

MLDV-113-司促-7995-2024121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4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弘諺 柯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413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2,500元及違約金2,841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6

MLDV-113-司促-7964-2024121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漆子逸即漆幼薇 吳子陞即吳韋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30,13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900元及違約金3,013元 。 ㈡33,39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900元及違約金3,34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3

MLDV-113-司促-8202-2024121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60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陳盈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16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2,000元及違約金1,27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2

MLDV-113-司促-7960-2024121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楊佩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貳佰壹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參仟柒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2

PCDV-113-司促-34796-2024121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陳珮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280元,及自民國 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1,200元及違約金6,92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1

MLDV-113-司促-7920-202412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邱俊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零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貳仟壹佰元、違約金參 仟肆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2-05

PCDV-113-司促-34797-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及違約金新台幣參仟伍佰伍拾捌元(二)新台幣貳萬陸仟零 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壹仟 捌佰元、及違約金新台幣貳仟陸佰零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KSDV-113-司促-22444-2024120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1,2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1,967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04

SLDV-113-司促-13039-20241204-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許展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3,244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1 ,2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1,324元違約金;㈡2,452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3 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245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04

CYDV-113-司促-980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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