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6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天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51元【計算式:本金37,240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0,811元(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原
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
四捨五入)=48,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FSEV-114-鳳補-6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