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鄭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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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文彬 具 保 人 楊塗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177號、107年度偵字第22179號、107年度偵字第22 180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1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2號、107年 度偵字第22183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4號、107年度偵字第2218 5號、107年度偵字第23686號、107年度偵字第23688號、107年度 偵字第23689號、107年度偵字第23732號、107年度偵字第25006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塗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連文彬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 於民國107年8月13日由具保人楊塗賜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 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具保責任,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有何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4

TYDM-109-原訴-6-20250204-2

聲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鞠坤棋 被 告 楊中一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民國114年1月6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5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 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42號),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 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 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 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應於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 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即不合法律 上之程序。究其立法意旨,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 細研案情而認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必要情形下,始由其代 理而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從 而,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係在避免濫訴,自須於提出之 時即已具備,倘僅於提出聲請後始補行委任,實僅徒具律師 代理之形式,而無法達成上開立法意旨,故此項程式上之欠 缺係屬不可補正之情形,告訴人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 狀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鞠坤棋告訴被告楊中一傷害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42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前開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56號駁回再 議,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嗣 聲請人不服駁回再議之處分,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具狀向本 院提出本件聲請(其狀紙雖名為「自訴狀」,然核其主旨、 內容,乃對於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不服而尋求救 濟),然綜觀該書狀全未記載經律師代理之旨,亦未隨狀檢 附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自難認本件聲請符合應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之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4

TYDM-114-聲自-10-20250204-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1號 原 告 陳祈翰 被 告 徐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1591-20250203-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17號 原 告 林秀玲 被 告 羅順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2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2317-20250203-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0號 原 告 林秋岑 被 告 徐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1730-20250203-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5號 原 告 林郁倫 被 告 羅順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5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1345-20250203-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何清玲 被 告 徐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1590-20250203-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9號 原 告 姚淑芸 被 告 徐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7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3

TYDM-113-附民-1589-20250203-1

壢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林福真 被 告 賴億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75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3

TYDM-113-壢交簡附民-92-20250203-1

壢交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黃華禹 被 告 劉易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3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3

TYDM-113-壢交簡附民-134-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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