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品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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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高○○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 被 繼承人 吳○○(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號十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高○○係被繼承人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路000號十樓之1)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3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218-202501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冠毅 被 繼承人 郭武麟(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武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郭冠毅係被繼承人郭武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65-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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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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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鄭○○ 被 繼承人 鄭○○(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鄭○○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鄭○○係被繼承人鄭○○(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路○段00巷00弄00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1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3-司繼-4053-202501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黃文吟 被 繼承人 葉佳財(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佳財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文吟係被繼承人葉佳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配偶,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 11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108-202501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怡葶 被 繼承人 林明玉(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號九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明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怡葶係被繼承人林明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號九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179-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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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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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余品萱 余珈閤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菁津 被 繼承人 余錫龍(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十五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余錫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余品萱、余珈閤係被繼承人余錫龍(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街00號十五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22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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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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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曾○○ 被 繼承人 曾○○(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曾○○係被繼承人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街0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1 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238-202501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劉貴如 被 繼承人 張瓊中(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瓊中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劉貴如係被繼承人張瓊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之母親,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40-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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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吳○○ 吳○○ 被 繼承人 吳○○(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號五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吳○○、吳○○係被繼承人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市○○區○○○街00○0號五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4-司繼-33-202501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944號 聲 請 人 王○○ 被 繼承人 徐○○(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七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徐○○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王○○係被繼承人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 ○○街000巷00號七樓)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9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1-24

TYDV-113-司繼-394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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